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邹罚〔2021〕62号
发布日期:2021-11-03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山东品多润滑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RRN0237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工业园区荣信路5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忠防

我局于20218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车间东北、暂存罐区西侧安装使用的一个地埋罐在使用状态下未密闭东端的一个人孔,导致罐内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自人孔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10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邹罚告字〔2021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10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邹罚告字〔202148)告知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1.在发现问题后立刻进行了整改,将敞口进行了密封,并组织人员检查漏点逐一整改。2.召开班组会议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讲解,对厂长和车间主任进行了处罚。3.相关行为非主观故意,为员工检查液位后忘记关闭,已增设计液位显示。申请免于处罚。案审会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积极进行整改的行为属于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2万元(大写 伍万贰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我局规划财务科邹城市平阳东路与金山大道交叉口东北钜鑫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5375292559)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邹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持缴款凭据至我局规划财务科换取收据,并将复印件报送至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钜鑫大厦609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曲阜市人民法院(曲阜市舞雩坛路15号)、泗水县人民法院(泗水县中兴路南首)、微山县人民法院(微山县奎文路81号)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2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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