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检验检测中心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12-01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事项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二)邹编〔2019〕30号中共邹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邹城市检验检测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申请条件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委托检验应提供单位证明和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民委托应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被检样品;

(三)被检样品的数量、状态应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被检样品应在中心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

四、办理流程 

(一)委托人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书(一式三份,公民委托须个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须加盖相应的委托单位公章);

(二)业务受理人员根据客户的要求按照标准或技术规范对样品查验,样品规格、数量、状态满足检验要求;

(三)业务受理人员与客户约定领取检验报告时间以及方式。

五、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邹城市检验检测中心业务大厅

地点: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西外环路7689号(大学城科技工业园)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客户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邹城市检验检测中心业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7-5302696(食品)   

0537-5302671(工业产品)

监督电话:0537-5302667

备注:我中心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仅对所送样品负责。

市检验检测中心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清单.doc

食品抽检工作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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