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1-06711 | 分 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文 号 | 邹烟专〔2021〕6号(ZCDR-2021-0500001)) | 废止日期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邹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
通知
专卖监督管理科(稽查大队、内管派驻组)、各稽查中队:
为有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优化本市烟草专卖零售点布局,促进许可工作的规范化,现将《邹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邹城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20日
邹城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行业“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邹城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保护申请人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防止无序过度竞争,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卷烟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邹城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零售市场准入合法有序,切实满足市场需要和消费者需要。
(二)科学规划原则。结合邹城市实际情况,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卷烟消费需求。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零售户受益和便利消费者等因素,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
(四)均衡发展原则。保持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对零售点增长过快区域进行调控,维护零售点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邹城市现行政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设置。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条件和布局标准
第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基本条件要求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条件。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场所。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指登记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等。
第五条 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城区繁华街道零售点的布局按照500米不超过10个的标准设置,每增加(减少)50米可增设(减少)一个零售点。(街道名录见附件1)
(二)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的布局按照1000米不超过10个的标准设置,街道两侧每增加(减少)100米可增设(减少)一个零售点(含街道两侧),且与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三)城区一般街道(巷道),按街道长度设置零售点,街道长度500米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街道两侧每增加(减少)100米可增设(减少)一个零售点,且与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四)居民小区、乡村社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按300户计算,每增加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之间通行距离不少于30米。
(五)行政村零售点按户籍人口数进行布局,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的按300人计算,每增加2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50米。
(六)乡镇驻地主要道路两侧沿街门面设置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七)国道、省道公路及县乡公路沿线(不含贯穿县城、乡镇或村屯集市的路段)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八)连锁超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内设有便利店的,在配齐安全防控设施设备的前提下,按照“一店一证”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九)同一地址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区域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十)在零售点饱和区域内,采取“退一进一”方式增加零售点,“退一进一”指一户持证零售户退出卷烟经营后则可新办一户。
第六条 特殊经营场所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区域内,场内经营业户在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场内经营者超过200户的按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且与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工业园区的工厂等单位、大型厂矿每满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过2个零售点。
(三)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养老院等只对内经营的场所,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以旅游度假为主的旅游小镇、餐饮聚集区、小吃城等服务区域,区域内商户不足150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商户超过150个的,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过3个。
(五)城区、乡镇宾馆、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零售点的设置按第五条布局设置。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在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方面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一)伤残军人、军烈属、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凭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首次申办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专属营业区域的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区域、公共通道、停车场等)的超级市场、百货商店等场所。
第八条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及距离校园出入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区域以内的。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将不予办理延续。
(二)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三)主营项目与食品、食杂等无关的经营场所,以及主营项目消费群体是以未成人用品为主的。
(四)经营场所在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所属区域内的。
(五)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六)生产、销售、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的场所。
(七)申请人提出申办许可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现场勘验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情形。(见附件2)
第九条 本办法由邹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09月04日印发的《邹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邹城市城区商业街道名单
序号 | 街道名称 | 街道起止 | 街道类型 | 街道长度(米) |
1 | 平阳路 | 西起邾国街,东至峄山路 | 繁华街道 | 1800 |
2 | 太平路 | 西起邾国街,东至四基山路 | 繁华街道 | 2600 |
3 | 岗山路 | 北起东滩路,南至平阳西路 | 繁华街道 | 820 |
4 | 民泰路 | 北起崇义路,南至太平东路 | 繁华街道 | 1000 |
5 | 铁山路 | 北起太平路,南至平阳西路 | 繁华街道 | 400 |
6 | 王兰路 | 西起金山大道,东至接驾山路 | 繁华街道 | 620 |
7 | 欧兰路 | 西起金山大道,东至接驾山路 | 繁华街道 | 610 |
8 | 邾国街 | 南起平阳西路,北至太平西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420 |
9 | 凤凰山路 | 北起东滩路,南至东门里大街 | 城区主要街道 | 1300 |
10 | 燕京大道 | 西起峄山北路,东至护驾山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1300 |
11 | 龙山路 | 南起平阳西路,北至金明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2600 |
12 | 名泉路 | 西起峄山路,东至护驾山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1600 |
13 | 铁山路 | 南起平阳路,北至东滩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810 |
14 | 宏河路 | 西起西外环,东至凫山南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4200 |
15 | 东滩路 | 西起货仓路,东至峄山北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2600 |
16 | 东门里大街 | 西起北门里大街,东至峄山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600 |
17 | 建设路 | 西起凫山南路,东至营西北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750 |
18 | 北门里大街 | 北起太平西路,南至东门里大街 | 城区主要街道 | 810 |
19 | 西关大街 | 西起营西北路,东至岗山中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720 |
20 | 名泉路 | 西起峄山中路,东至护驾山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1600 |
21 | 南开街 | 西起岗山南路,东至峄山南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760 |
22 | 营西路 | 北起建设路,南至城前西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2400 |
23 | 凫山路 | 北起东滩路,南至三兴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2000 |
24 | 矿建东路 | 西起西外环,东至邾国街 | 城区主要街道 | 2200 |
25 | 康复路 | 西起文圣路,东至青年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1000 |
26 | 四基山路 | 北起燕京大道,南至平阳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1000 |
27 | 匡衡路 | 西起峄山中路,东至唐王山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700 |
28 | 宏达路 | 西起昌平山路,东至龙山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760 |
29 | 设计院路 | 西起昌平山路,东至龙山路 | 城区主要街道 | 760 |
附件2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有关情形的法律、法规和依据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 | 相关法条 |
1 | 申请主体资格 |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十八至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二条 | |||
2 |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 第十七条 | |
3 |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 第二十五条 | |
4 | 申请行为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 第二十五条 |
5 | 经营场所 |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 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6 | 经营模式 |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 第四十条 |
7 | 特殊区域 |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 第四条 |
8 | 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 | 府拆迁规划文件及相关规定文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
9 | 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部门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烟草行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烟法〔2016〕297号) | ||
10 | 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 《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 | 第八条 | |
11 | 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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