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1-06711 分        类 部门(镇街)文件
发布机构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0
文        号 邹烟专〔2021〕6号(ZCDR-2021-0500001))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邹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邹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
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0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专卖监督管理科(稽查大队、内管派驻组)、各稽查中队:

为有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优化本市烟草专卖零售点布局,促进许可工作的规范化,现将《邹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邹城市烟草专卖局

20211220日



邹城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行业“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邹城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保护申请人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防止无序过度竞争,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卷烟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邹城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零售市场准入合法有序,切实满足市场需要和消费者需要。

(二)科学规划原则。结合邹城市实际情况,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卷烟消费需求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零售户受益和便利消费者等因素,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

(四)均衡发展原则。保持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对零售点增长过快区域进行调控,维护零售点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邹城市现行政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设置。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条件和布局标准

第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基本条件要求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条件。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场所。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指登记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等。

第五条 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城区繁华街道零售点的布局按照500米不超过10个的标准设置,每增加(减少)50米可增设(减少)一个零售点。(街道名录见附件1)

(二)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的布局按照1000米不超过10个的标准设置,街道两侧每增加(减少)100米可增设(减少)一个零售点(含街道两侧),且与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三)城区一般街道(巷道),按街道长度设置零售点,街道长度500米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街道两侧每增加(减少)100米可增设(减少)一个零售点,且与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四)居民小区、乡村社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按300户计算,每增加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之间通行距离不少于30米。

(五)行政村零售点按户籍人口数进行布局,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的按300人计算,每增加2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50米。

(六)乡镇驻地主要道路两侧沿街门面设置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七)国道、省道公路及县乡公路沿线(不含贯穿县城、乡镇或村屯集市的路段)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八)连锁超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内设有便利店的,在配齐安全防控设施设备的前提下,按照“一店一证”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九)同一地址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区域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十)在零售点饱和区域内,采取“退一进一”方式增加零售点,“退一进一”指一户持证零售户退出卷烟经营后则可新办一户。

第六条 特殊经营场所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区域内,场内经营业户在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场内经营者超过200户的按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且与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工业园区的工厂等单位、大型厂矿每满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过2个零售点。

(三)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养老院等只对内经营的场所,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以旅游度假为主的旅游小镇、餐饮聚集区、小吃城等服务区域,区域内商户不足150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商户超过150个的,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过3个。

(五)城区、乡镇宾馆、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零售点的设置按第五条布局设置。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在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方面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一)伤残军人、军烈属、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凭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首次申办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专属营业区域的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区域、公共通道、停车场等)的超级市场、百货商店等场所。

第八条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及距离校园出入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区域以内的。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将不予办理延续。

(二)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三)主营项目与食品、食杂等无关的经营场所,以及主营项目消费群体是以未成人用品为主的。

(四)经营场所在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所属区域内的。

(五)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六)生产、销售、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的场所。

(七)申请人提出申办许可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现场勘验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情形。(见附件2)

第九条 本办法由邹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09月04日印发的《邹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邹城市城区商业街道名单

序号

街道名称

街道起止

街道类型

街道长度(米)

1

平阳路

西起邾国街,东至峄山路

繁华街道

1800

2

太平路

西起邾国街,东至四基山路

繁华街道

2600

3

岗山路

北起东滩路,南至平阳西路

繁华街道

820

4

民泰路

北起崇义路,南至太平东路

繁华街道

1000

5

铁山路

北起太平路,南至平阳西路

繁华街道

400

6

王兰路

西起金山大道,东至接驾山路

繁华街道

620

7

欧兰路

西起金山大道,东至接驾山路

繁华街道

610

8

邾国街

南起平阳西路,北至太平西路

城区主要街道

420

9

凤凰山路

北起东滩路,南至东门里大街

城区主要街道

1300

10

燕京大道

西起峄山北路,东至护驾山路

城区主要街道

1300

11

龙山路

南起平阳西路,北至金明路

城区主要街道

2600

12

名泉路

西起峄山路,东至护驾山路

城区主要街道

1600

13

铁山路

南起平阳路,北至东滩路

城区主要街道

810

14

宏河路

西起西外环,东至凫山南路

城区主要街道

4200

15

东滩路

西起货仓路,东至峄山北路

城区主要街道

2600

16

东门里大街

西起北门里大街,东至峄山路

城区主要街道

600

17

建设路

西起凫山南路,东至营西北路

城区主要街道

750

18

北门里大街

北起太平西路,南至东门里大街

城区主要街道

810

19

西关大街

西起营西北路,东至岗山中路

城区主要街道

720

20

名泉路

西起峄山中路,东至护驾山路

城区主要街道

1600

21

南开街

西起岗山南路,东至峄山南路

城区主要街道

760

22

营西路

北起建设路,南至城前西路

城区主要街道

2400

23

凫山路

北起东滩路,南至三兴路

城区主要街道

2000

24

矿建东路

西起西外环,东至邾国街

城区主要街道

2200

25

康复路

西起文圣路,东至青年路

城区主要街道

1000

26

四基山路

北起燕京大道,南至平阳路

城区主要街道

1000

27

匡衡路

西起峄山中路,东至唐王山路

城区主要街道

700

28

宏达路

西起昌平山路,东至龙山路

城区主要街道

760

29

设计院路

西起昌平山路,东至龙山路

城区主要街道

760

 

附件2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有关情形的法律、法规和依据

序号

类别

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

相关法条

1

申请主体资格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至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2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十七条

3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二十五条

4

申请行为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二十五条

5

经营场所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6

经营模式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四十条

7

特殊区域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

8

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

府拆迁规划文件及相关规定文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9

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部门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烟草行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烟法〔2016〕297号)


10

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

第八条

11

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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