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经营单位安装使用燃气报警装置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1-12-06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请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抓紧主动联系燃气部门,依法依规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邹城市商贸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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