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6294R/2020-15002 分        类 法制审核
发布机构 邹城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0-12-18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邹城市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2021-02-25 信息来源:邹城市交通运输局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实施依据

1

重大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四条

2.【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四十九条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五条

3

重大行政处罚

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4

重大行政处罚

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六十四条、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十六条。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5.【部委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

6.【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省政府令第22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5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从业人员、企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

2.【部委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六条

6

重大行政处罚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2.【部委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7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8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2.【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3.【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6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4.【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第五十七条。

5.【部委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通过,2016年8月修订)第三十八条。

9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2.【部委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9月交通部令2006第9号,2016年4月修正)第四十五条。

3.【部委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一条。

10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五条

2.【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八十条

3.【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第四十七条。

11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第四十九条

12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规范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13

重大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客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2.【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3.【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6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4.【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第五十八条。

5.【部委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三条。

6.【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

14

重大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七条

2.【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3.【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第五十九条。

4.【部委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15

重大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八条

2.【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3.【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6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4.【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第六十条

5.【部委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条

16

重大行政处罚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经营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2.【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6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17

重大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18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九条

2.【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19

重大行政处罚

对客货运经营者、客货运站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八十七条

2.【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6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3.【部委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20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客运站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一条

2.【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八十八条

21

重大行政处罚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22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九条

2.【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6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

23

重大行政处罚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24

重大行政处罚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6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5

重大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条

26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六条

2.【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第六十一条。

27

重大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重大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或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2.【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第六十三条

29

重大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8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30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二条

2.【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16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31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2.【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16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32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16年8月修订)第四十一条

33

重大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注册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16年8月修订)第十六条

34

重大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运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16年8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35

重大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16年8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36

重大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

37

重大行政处罚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四十一条

38

重大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39

重大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修订)第三十七条

40

重大行政处罚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数据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修订)第三十八条

41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42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43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44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五条

45

重大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六条

46

重大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

47

重大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八条

48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约车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49

重大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约车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50

重大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网约车驾驶规定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51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条

52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

53

重大行政处罚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

54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

55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

56

重大行政处罚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

57

重大行政处罚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四条

58

重大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第四十九条

59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第五十条

60

重大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第五十一条

61

重大行政处罚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了望、侵入限界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第五十二条

62

重大行政处罚

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第五十三条

63

重大行政处罚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2012年第617号)第四十五条

64

重大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三条

65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2.【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6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66

重大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许可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正)第三十六条

2.【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6年12月修正)第十条、第十三条。

3.【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

67

重大行政处罚

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正) 第三十七条

2.【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

68

重大行政处罚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违反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69

重大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6年12月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2.【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 。

70

重大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规经营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

71

重大行政处罚

对船舶进出闸擅自滞留、抢位或者超越其他船舶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72

重大行政处罚

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按期审验或未审验合格,不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11月省政府令第113号,2004年7月修正)第二十五条

73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性标志、标牌,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2008年5月省政府令第203号)第二十四条

74

重大行政处罚

对港口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法律】《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2.【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八条。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4.【部委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2018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5.【部委规章】《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12月交通部令2007年第11号)第五十条。

75

重大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违法经营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法律】《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2.【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八条。

3.【部委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八十一条。

4.【部委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3号,2018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76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规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四条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九十一条

3.【部委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4.【部委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十六条。

77

重大行政处罚

对港口危货储存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及聘用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四条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六条

3.【部委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78

重大行政处罚

违反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11月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79

重大行政处罚

对船员培训机构违规培训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4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80

重大行政处罚

对船员服务机构违规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4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二条

2.【部委规章】《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7月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2013年8月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81

重大行政处罚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八十条

2.【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4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五十九条

3.【部委规章】《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2018年8月修正)第二十九条。

82

重大行政处罚

对船长违反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4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83

重大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五条

84

重大行政处罚

对船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3.【部委规章】《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2018年8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4.【部委规章】《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交通部令2015年第9号,2019年4月修正)第十条。 

85

重大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坏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七条

86

重大行政处罚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八条

87

重大行政处罚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条

88

重大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六条

89

重大行政处罚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八十二条

90

重大行政处罚

对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5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五十三条

91

重大行政处罚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92

重大行政处罚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事故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93

重大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九条

94

重大行政处罚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八十一条

95

重大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水运监督检查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八十四条

2.【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6年12月修正)第五十条

96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船舶安全监督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5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97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船舶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2.【部委规章】《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第十三条。

98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船舶检验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2018年8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99

重大行政处罚

对内河运输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2.【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3.【行政法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国务院令第33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4.【部委规章】《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5月交通部令第9号,2019年4月修正)第三十九条。

5.【部委规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5月交通部令第6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6.【部委规章】《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7.【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五十六条。

100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航道管理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法律】《航道法》(2014年12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1999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8号,2012年1月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01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航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航标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 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02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5月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103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过闸船舶、船员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4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104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部委规章】《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4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

105

重大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规建设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

2.【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3.【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4.【部委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5.【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六条

106

重大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规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2.【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107

重大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规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条。

3.【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

4.【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

108

重大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违规监理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六十七条

2.【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三条

3.【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九条

109

重大行政处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其他从业单位违规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

2.【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3.【部委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三十七条。

4.【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110

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2.【部委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三十八条

3.【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七条

4.【部委规章】《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2018年11月修正)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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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从业单位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2.【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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