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6163X/2021-03240 | 分 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12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邹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邹政复决字【2021】第6号
申请人:河南省某公司
被申请人:邹城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张弘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邹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的《招标投标投诉事项回复函》不服,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招标投标投诉事项回复函》,重新对投诉事项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邹城市某项目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未认定我单位资信标中“投标人账务状况”得分,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和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我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账务会计报表,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要求进行客观公正的评标。
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3投标企业及人员证件业绩的提交中“评标委员会通过该模块验证相关电子扫描件并在中标公示时对外公布,电子投标文件中的企业业绩及人员证书扫描件应与模块设置内容保持一致, 不一致的以模块设置内容为准。”为由否定我单位资信标中“投标人账务状况”得3分,首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3投标企业及人员证件业绩的提交”中的表述内容非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内容,且其表述内容中无任字眼与“评标办法”有关,且此依据“电子投标文件中的企业业绩及人员证书扫描件应与模块设置内容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模块设置内容为准。”明确表述为“企业业绩及人员证书”并未提及“投标人账务状况”,不知为何评标委员会据此评标。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招标投标投诉书;2、《招标投标投诉事项回复函》;3、招标投标异议书;4、《招标投标异议书回复函》5、一至四标段中标候选人网上公示截图。
被申请人称:2020年12月27日,我单位针对该公司提交的投诉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再次邀请本项目5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该公司的质疑问题进行复评,形成统一意见,坚持原评分标准不变。招标文件第九页5.3投标企业及人员证件业绩的提交说明中,已明确告知上传文件扫描件内容及系统技术员联系电话,该公司在明知本次开标为不见面开标方式且出现了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未及时与系统技术员联系解决问题,导致出现本次质疑事件,此事责任应由该公司独自承担。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招标文件;2、投标异议书专家意见;3、《招标投标投诉事项回复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参与了2020年邹城市某项目的投标。该项目实行不见面电子上传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申请人在上传电子文件时未在模块中上传“财务会计报表”的原件扫描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形成一致意见,认为申请人“投标人财务状况”一项不予得分。最终,申请人因“投标人财务状况”一项未得分,导致得分偏低未能中标。申请人先后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和投诉,被申请人再次邀请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复评,专家形成统一意见,坚持原评分标准不变。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作出《招标投标投诉事项回复函》,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不予支持。
本机关认为:2020年邹城市某项目采取不见面电子上传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内容可知,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了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申请人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遗漏了“财务会计报表”的原件扫描件,导致评标委员会作出申请人“投标人财务状况”一项不予得分的决定。
综上,评标专家评审的结果尊重事实、客观公正,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支持的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招标投标投诉事项回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