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贯彻《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特制定我市水价分类简化方案。
一、政策背景
为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贯彻《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对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了梳理,制定我市水价分类简化方案。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文件规定,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701号)要求,根据成本监审结果,参考周边县市区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报市政府同意后,将现行的主要包括居民生活用水;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用水;工商企业用水;建筑及饮食、服务用水;特殊行业用水的五种类别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三、出台目的
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简化水价分类。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用水的结构,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特种用水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四、重要决策
鉴于原邹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邹价字〔2000〕19号)文件已不适应当前的水价政策,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关于邹城市城区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邹发改价格〔2021〕18号),此文件自2021年5月1日起(抄见水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