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611P/2021-07205 | 分 类 | 行政处罚(环保局)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10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邹罚〔2021〕6号
邹城宏矿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63667823W
地址:邹城市经济开发区三兴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宪忠
2021年1月10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执法人员对监控中心移送的邹城宏矿热电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报告进行调查,该公司2021年1月9日#4锅炉排放口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日均值排放浓度为134mg/Nm³,不符合《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中二氧化硫日均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得高于35mg/Nm³的要求,超标2.83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日均值超标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你(单位)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听证会上申辩称:年度排放总量不超标,当时天气原因等造成超标,主动积极整改,希望减免处罚。对你(单位)免予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基础上减少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陆万贰仟伍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我局规划财务科(邹城市平阳东路与金山大道交叉口东北钜鑫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5375292559)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邹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持缴款凭据至我局规划财务科换取收据,并将复印件报送至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钜鑫大厦609室)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