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317号)、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188号及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邹发改价格〔2020〕4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为监管,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前期停车服务费和前期车位场地使用费应当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免费办理出入证。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免费配置人员出入证(卡)每户不超过5张、机动车出入证(卡)每车1张。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但不得以此形式变相获利。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三、车位场地使用费。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照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费用,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不收费;超过2小时的,第一个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全天累计最高收费8元。
四、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减免
1、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城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经双方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量为衡量标准),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
2、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城区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3、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连续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自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
4、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向业主告知相关减免政策、制定减免细则,及时为业主办理减免手续。
五、共有收益管理费的扣除比例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我市城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收益资金的20%。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应按照由市场监管部门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栏(式样)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七、物业服务企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收取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前期停车服务费、前期车位场地使用费和车位租赁费的行为;
(二)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未按规定公示、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行为;
(四)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的行为;
(五)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的行为;
(六)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捆绑收费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我单位将保持5315315、12315价格举报电话的畅通,对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附件:1.XX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栏(式样)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