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6163X/2021-03253 | 分 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25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邹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邹政复决字【2021】第33号
申请人:万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 邹城市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董爱国,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邹城市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21年3月30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邹城市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案发时天色已晚,且路上导向线不清楚,从照片中看申请人压的是虚线不是实线,不应该对申请人作出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违法现场照片两张。
被申请人称:2021年1月26日6时48分,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矿建东路和凫山南路路口因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行为被邹城市交警大队监控设备抓怕。2021年3月17日,交警大队因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做出罚款100元记2分的处罚决定。
经查阅违法证据图片,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矿建东路和凫山南路路口处在通过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证据证明申请人实施的该违法行为。在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提出该处道路标线不清晰,通过实地查看和调阅证据图片,发现该处道路标线清晰度并不影响机动车驾驶人识别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从违法图片显示申请人驾驶人车辆压实线行驶事实存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处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环境,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故我单位对申请人撤销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你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申请人违法行为图片一组。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6日6时48分,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矿建路和凫山路交汇路口时,因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行为被处罚。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道路路面导向车道标线清晰可辨。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本案中,道路路面导向车道标线清晰可辨。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并一次记2分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