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6163X/2021-03255 分        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5-28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行政复议决定书(邹政复决字【2021】第35号)
发布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2021-05-28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邹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邹政复决字【202135

申请人:孟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邹城市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董爱国,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决定,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21年4月1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因为接孩子,把车停放在了学校门口等待孩子放学。路上没有禁止停车的标志,且本人一直在车内,不应该对这样的情况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1年3月24日18时04分,申请人将其驾驶的小型汽车停止在邹城市接驾山路200米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违法行为被邹城市交警大队监控设备抓怕。2021年3月25日,交警大队因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做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

经查阅违法证据图片及视频资料,申请人将其车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停在邹城市接驾山路200米处时,时间是2021年3月24日18时0分34秒至18时04分39秒违反禁令标志停车4分5秒,其违法行为违法图片和视频资料能够证明其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当事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该处没有禁停标志,经实地查看,该处在设置违法抓拍监控设备时即以设置禁停标志,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驾驶人是否离开车都构成违反禁令标志违法行为,更与放学时间接孩子的原因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你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违法现场照片一组。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4日18时左右,申请人将其车辆汽车停在邹城市接驾山路接驾山路200米处道路上,等待接孩子放学,停车时长为4分5秒。申请人停车的道路路段为禁止停车路段,并设有禁令标志。被申请人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存在道路上停车等待孩子放学的行为。停车路段为禁止停车路段,并设有禁令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并一次记3分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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