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协同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地)即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31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邹城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

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邹城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邹城市支行

济宁银保监分局邹城监管组

邹城市金融行业发展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协同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地)即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邹自资规发【2020】3号)

 

各镇街,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协调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地)即发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邹城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邹城市支行     济宁银保监分局邹城监管组

 

邹城市金融行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14日

 

 

 

 

 

 

 

 

 

 

 

 

 

 

 

 

 

 

协同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地)

即发证”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94号和《济宁市自然资源局 住建局 审批局 税务局关于全市推广“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46号)精神,服务好企业和个人,自然资源部门与各职能部门积极探索,共同协作,推出了“交房(地)即发证”的便民利企举措,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现将有关方案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改革力度,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充分运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实行网上核税缴税,利用移动服务车、移动办证设备、电子证照等技术和硬件,变被动等待为主动服务,通过流程优化、并行办理、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网上申请、一窗办理、上门服务等创新举措,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降低行政成本,保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群众和社会对“放管服”改革的获得感,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优化整合流程,做到法定环节不能缺、规定材料不能少、违规环节多余要件不能有,实现商品房开发项目交房、不动产登记、缴税规范化标准化运行。

(二)坚持便民高效。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实行告知承诺制,合理聚合关联业务最大公约数,充分共享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办事时限,实现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地)即发证”。

(三)坚持权责一致。充分发挥“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集合效应,我市各职能部门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限时办结。

三、工作内容

(一)交地即发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善供地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前必须按程序办理国有储备土地登记,保证宗地权籍调查成果完善、权属无纠纷、界址清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和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或者出具划拨决定书时一并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相关材料做好容缺受理的准备,并通过省“一网通办”平台将信息推送至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审核后为土地使用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的在土地出让金、税款等规定税费缴纳完毕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用地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产权证书。同时,通过内部联办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过邮寄送达或送证上门的方式交付土地使用权人。

(二)全面推行预告登记

 全面推行预告登记制度,实现网上办理,积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延伸登记端口,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便民利企,防止“一房二卖”,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协同防范金融风险。

延伸预告登记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在同购房人签订网签合同的同时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发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网上审核,生成电子证照,预告登记结果推送至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作为银行贷款和缴纳税费的依据,在预告登记的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结果推送给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推广使用简化合同作为预告登记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批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移交完整纸质材料。延伸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利用不动产登记中心推送的预告登记结果,和需要贷款的购房人现场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同时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发起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线上审核,生成电子证照,金融机构依据返回的登记结果直接放款,实现不见面审批。

推广在预告登记的同时约定转现房登记的简易方式,单预告登记转现房登记时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可以约定转现房登记时由开发企业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单方申请或者由购房人在登记中心现场单方申请;双预告登记转现房登记的金融机构和购房人可以约定转本登记时由金融机构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代为提出申请。转现房登记时不再重复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

(三)交房即发证

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组织交房时,在相关准备工作完成的前提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联动,建立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的部门协同共享机制,以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为基础,有效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延伸拓展,在交房现场为提出申请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购房人收房同时即可领取产权证书。

1、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即办证”适用以下流程:

1)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对接企业做好“交房即发证”宣传和流程介绍,建立“交房即发证”企业数据库。

2)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动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规划竣工核实、竣工验收备案、综合验收等工作。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项目规划竣工核实后积极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开展房屋面积测绘、权属调查、成果审核入库等工作。

4)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收取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提前做好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工作,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容缺受理的同时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的培训工作,房屋首次登记完成后依据预告登记时转现房登记的约定,选择在交房现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2、存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新建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城乡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监督: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完成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适用我市联合验收范围的项目,必须联合验收合格;

2)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3已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信、宽带网络和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设备均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按规定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登记;

5)建设单位制定了包含查验整改、应急预案、管理流程、投诉受理等内容的交付工作方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城乡住房和建设局应及时将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推送给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按“交房即办证”程序做好对接工作。

3、已经交付的商品房住宅小区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城乡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4、商品房交付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5、未按规定的交付流程交付新建物业(商品房)、损害买受人利益的。

四、创新服务方式

(一)推动不动产电子证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配合省厅加快推进不动产电子证照开发运用,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化,建设不动产电子证照库,支持企业群众方便、快捷、高效使用不动产电子证照。各部门、各行业通过证照查验获取不动产权利信息并进行验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能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群众办事负担。

(二)推进水、电、气、广电网络过户与动产登记同步办理。充分发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的优势,申请人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时,一并收取办理水、电、气、广电网络开户相关材料,通过共享等方式传递给相关部门,实现水、电、气、广电网络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三)推行不动产登记代理制,提供登记代理服务。加大对于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资质机构培训,提高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运用不动产代理机构对业务办理所涉及的政府部门、办事流程、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等熟悉了解的专业优势,鼓励资信较好的代理机构参与到办证工作中。

五、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交房(地)即发证”工作模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服务便民化的具体举措,各部门要明确任务,统筹推进,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对“交房(地)即发证”工作的督促指导,由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自然资源局、大数据局、财政局、住建局、税务局等单位要迅速统一思想和行动,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强力助推工作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改革举措,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开展政策法规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解答群众问题,积极凝聚各方共识,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为开展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一: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简易版)

    人:                                  

营业执照号:                                  

   人:                                  

身份证号码:                                  

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出售的房屋为预售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成套住宅】【£办公】【£商业】【£其他      】,该商品房位于上述项目中的            号,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共        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种)。

出卖方和买受方约定预告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同时做转现房登记使用,不再重复提供,约定以下列方式办理现房登记:

£通过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由出卖方单方提出申请。

£由买受人在登记中心现场单方提出。

附则:该合同为简易合同,仅作为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使用,其他约定依备案合同(编号                )记载为准。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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