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邹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抽查清单
发布日期:2021-06-16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序号牵头科室局内配合单位抽查事项大类抽查事项小类抽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发起部门配合部门实施层级检查依据
1港航科建管科、综合执法大队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港口岸线使用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复使用港口岸线的情况;是否存在港口岸线用途和使用方案与批复不一致的情况;岸线用途包括装卸散杂货、集装箱、油品和液体化工品等。港口岸线使用人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1.《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五条:“对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修订)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2建管科路管处、养护办、综合执法大队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造价、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重点公路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10%,每年1次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4 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 11 号修正)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3港航科建管科、综合执法大队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水运建设市场督查水运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重点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重点水运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10%,每年1次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4建管科路管处、养护办、综合执法大队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重点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重点铁路工程项目比例不低于10%,每年1次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3 号)第六条:“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组织实施。”
5建管科综合执法大队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督查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比例不低于10%,每年1次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12 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80 号修正)第四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6运管科综合执法大队、客运站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营企业抽查对企业监控平台(含企业自建平台和社会化平台)功能、数据等进行抽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营平台运营企业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1次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7养护办综合执法大对公路的监督检查对涉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抽查涉路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许可施工图纸一致;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是否按规定修复;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涉路工程建设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七章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章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8港航科综合执法大队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监督检查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船舶管理协议签订是否规范;委托管理的船舶与其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是否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
是否存在以承运人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1.《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2.《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1号公布,2019年11月28日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国际海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4.《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审核、核准等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9港航科综合执法大队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水路运输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如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资质保持情况、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配备情况,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企业是否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水路运输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季度1次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1.《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2.《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1号公布,2019年11月28日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国际海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修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4.《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审核、核准等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第2号公布,2020年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6.《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3月):“一、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国际普通货船运输、集装箱船运输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罚。二、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八、下放‘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10港航科综合执法大队对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船舶配员情况;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内河船舶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一次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条规定“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第四章船舶安全监督中明确规定了船舶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的内容。
11安全科综合执法大队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检查检查备案条件、内部管理体系、档案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流程与质量控制、现场评价开展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情况等进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价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每次对所有评价机构全覆盖检查。每半年一次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12安全科综合执法大队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检查1、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2、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通运输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情况;3、交通运输抗震救灾、防汛等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交通保障情况交通运输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共检查县市区2次以上,每次抽查交通运输企业10至20家。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3建管科综合执法大队承担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对铁路道口进行检查检查道口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情况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每季度抽查1次,抽查率大于等于10%。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道口管理办法》。
14港航科综合执法大队承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航标管理检查对非航标管理部门设置专用航标审批的监督检查申请设置、撤除、移动、变更航标的非航标管理部门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每年1次;检查抽查率大于等于30%。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三条规定。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15港航科综合执法大队承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船闸通航安全的监督检查是否在船闸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行为的监督检查在船闸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每年1次;每次1-2个船闸。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16港航科综合执法大队承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航道及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通航水位、施工、竣工)是否合法、航道安全进行检查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每年1次;抽查率大于等于30%。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
17综合执法大队建管科、路管处、养护办对公路的监督检查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事中事后监管1、公路管理运营单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进行更新采伐;2、公路管理运营单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进行更新补种更新采伐路树公路管理运营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1、《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有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通过)第十六条:“需要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路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第三十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路工程建设、非公路标志设置、护路林更新采伐等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
18综合执法大队建管科、路管处、养护办 对公路的监督检查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进行检查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进行检查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交通运输部门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19运管科综合执法大队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市、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季度一次交通运输部门(县级)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县级)县级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和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违章指挥作业。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行车安全和信息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三)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并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托运及充装管理制度规程。(五)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第五十三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20运管科综合执法大队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市、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季度一次交通运输部门(县级)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县级)县级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和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违章指挥作业。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行车安全和信息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21运管科综合执法大队、客运站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旅游包车客运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1次交通运输部门(县级)公安、文化和旅游部门等相关部门县级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和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违章指挥作业。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行车安全和信息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22运管科综合执法大队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企业检查是否按照管理办法合规经营,加强网络监测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经营企业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年1次交通运输部门(县级)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县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第二十六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3运管科综合执法大队、机动车维修服务部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等汽车维修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交通运输部门(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县级)县级1.《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24运管科综合执法大队、出租服务部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交通运输部门(县级)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县级)县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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