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6-28 信息来源:市教育和体育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2018〕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的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明确设置标准,严格审批登记

(一)明确设置标准。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县域内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向市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培训机构应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二)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培训点的,须经过县级教育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培训机构或培训点的,需按照新设立培训机构要求,到教育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开展专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一)开展专项治理。各县(市、区)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充分调配工作力量,聚集部门工作合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推动部署,在前期摸排治理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要对县域内校外培训机构进一步全面摸排,彻底摸清底数,认真建立工作台帐,完善分类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列出问题清单,监督整改到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否则取消办学资格。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虽然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但尚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的,一律指导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拒不办理证照的要依法取缔。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导力度,通过开展自查、交叉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二)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白名单,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各县(市、区)要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电话,建立监督举报工作台帐,对社会监督举报进行核查、登记、处理、跟踪。

四、规范培训行为,强化监督管理

(一)规范培训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参训的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规范收费管理。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培训课程涉及的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所有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辅导培训的校外机构,均纳入监管范围。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问责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订详细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强力推进。教育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治理等工作,负责牵头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执法;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工商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工作,重点做好相关登记、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规范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民政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违反相关规定超范围开展业务经营等工作,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广新、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二)强化督导问责。加强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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