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
1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 |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是否保持完整好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防灾演练是否落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日常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是否落实;疏散指示标示、应急照明设备是否齐全;校内有无聚氨酯泡沫彩钢板房;学生宿舍有无限电设备,取暖设备是否达标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现场检查 | 1%,1次/年 | 抽查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公布 |
2 | 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 |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是否保持完整好用;灭火和应急疏散防灾演练是否落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日常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是否落实。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现场检查 | 1%,1次/年 | 抽查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公布 |
3 |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 | 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 | 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是否能够有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 现场检查 | 1%,1次/年 | 抽查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公布 |
4 |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 行政区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 |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监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 号)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教育科负责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监管。教体局牵头联合民政、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发现违背社会价值观、超前超纲等违规上课的培训机构,收缴办学许可证,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依法衣规进行整改或者关停。 | 30%,每年度2次 | 抽查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公布 |
5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 体育类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 现场检查 | 5%,每年度2次。 | 抽查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公布 |
6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 现场检查 | 5%,每年度2次。 | 抽查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公布 |
7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1.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2.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3.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4.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改) | 现场检查 | 5%,每年度2次。 | 抽查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公布 |
8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 | 对公众开放的情况;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情况;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以及执行情况。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现场检查 | 5%,每年度2次。 | 抽查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公布 |
邹城市教育和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6-29
信息来源:市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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