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6307F/2021-03310 | 分 类 | 政策汇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22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邹住建发〔2021〕7号
关于印发《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各有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于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7日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市住建系统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效率,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根据《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住建系统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1、强化事前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市住建系统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结合机构改革、人员调整,重新编制或修订《执法 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山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带有二维码的执法证件。在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佩戴执法证件,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3、加强事后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的结果统一在邹城市政府门户网公示。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3、严格记录归档。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发挥记录作用。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明确审核机构。市住建局人事和政策法规科为住建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 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
2、明确审核范围。修订或重新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都要经过法制审核和局集体研究。 一 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可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
3、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要着重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责任。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不得签字同意,不得作出执法决定。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
1、制定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系统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报市司法局备案。
2、加强培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培训,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制定修订制度阶段
1、及时制定或修订各项制度文件。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制度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在2021年7月1曰前细化完善本系统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
2、开展工作指导。加强对有关制度制定工作的指导。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
1、规范实施。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2021年7月底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对重点执法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对薄弱执法环节不断健全强化。
2、监督检查。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及时、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
3、优化提升。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对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司法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
局机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住建系统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人事和政策法规科。人事和政策法规科要发挥综合协调用,局相关科室、单位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财务科负责推动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经费保障。
(二)健全制度体系。根据本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修订本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同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等制度建设,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督促检查。对三项制度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将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调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附件:
1.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2.市住建局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3.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实施细则
4.市住建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5.市住建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
6.市住建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我局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具有
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科室、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执法机构及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釆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本局及其执法机构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局各科室及其执法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具体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八条 执法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文字申请、口头申请、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本局及其执法机构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九条 执法机构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执法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釆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以及批准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执法机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
及采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应当对放弃陈述、申辩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执法机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行政执法机
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文字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文字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八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
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一条 依法釆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三条 本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执法机构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执法机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
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在依法催告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 0 日 内 (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个工作曰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存。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2曰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
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
(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本局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本局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
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
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曰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局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
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本局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7日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便
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提高行政执法
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济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建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流程、进展、结果、标准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应采取一定的载体和形式向社会 公开,并接受监督。进行行政执法的,还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和山东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局法规科负责对本系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公
示的指导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制定,对拟公开
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审查公开方式,按照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和 “谁执法、谁公开”的 原则;市住建局各业务科室、局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行政监督检查信息的提供、制作和报送工作,负责行政处罚信息的提供、制作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 局法规科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市住建系统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 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 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
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釆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 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第六条 市住建局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 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
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 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曰期等内容。
第七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 当 符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市住建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像记录设备,是指建设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
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音像资料的全面、客观、
合法、有效。
第二章 使 用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案、曰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六条 音像记录设备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
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
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
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在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音
像记录设备:
(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安全等情况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
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
并备案存档。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音像记录设备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法机构指定专人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维护以及执法记录信息的收集、储存。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应建立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台账,明确记载使用时间、归还时间、使用地点、执法内容、使用人
等相关信息,不得公物私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音像记录设备,遇到故障
及时报告,并联系专业部门维修,不得私自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曰内将执法记录信息存储至执法机构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信息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
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执法记录信息,
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原始执法记
录信息进行复制、删节,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有关执法记录信
息。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调取、查看音像资料的,应当报
局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
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应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检查内容为: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执法工作被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存储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三)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7日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保障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执法过
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并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遵循统一、规范的原则。按
照案卷归档年代、月份、结案时间排列,实行一案一卷,一
卷一号。
第四条 案卷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严格程序,依法管理;
(二)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三)科学编目、方便检索;
(四)装订规范,利于保护。
第五条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归档材料包括:
(一)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罚款收据;
(三)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归档材料包括:
(一)立案材料。包括投诉信函、投诉受理记录、案件移送函、立案审批表等;
(二)调查取证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限期整改通知书、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协助调查材料、鉴定材料、身份证明等;
(三)审查决定材料。包括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处罚执行材料。包括罚款收据、执行情况记录、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结案审批表等。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形成的文件材料,可并入原案卷保管,或单独立卷保管。
第七条 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拍摄、冲洗、打印、或者刻录成光盘后入卷,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并在卷内备考表注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案件办结之日起30曰内,形成执法案卷后,由局执法机构进行归档保存。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一)材料真实、准确,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客观事实;
(二)内容齐全、完整,记录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
(三)格式正确、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签署齐全、完备,具有法律效力;(四)字迹工整、清晰,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十条 整理立卷卷内材料规范有序,按照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排列,釆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案卷数量,配置相应的档案库房、档案柜、档案装订器材和其它必要的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和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查阅行政执法档案的,应当报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行政执法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和作文字标记。
第十四条 案卷保管期限分为定期与永久。行政执法检查、简易程序案卷保存期限为10年。一般程序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案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期限从案卷装订成册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7日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规范用语
第一部分 理念和要求
第一条 执法人员在与市民接触的过程中,“你好”、“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应当成为执法人员的常用语。执法人员应当把握好“待人热诚”和“处事冷静”的关系,保证用语平和。
第二条 倾听是无声而有形的执法语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谦虚、大度而又真诚的态度,耐心倾听诉求,具有适可而止、善于引导的执法能力。
执法语言要因人而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对象选择不同的语言方式。
第三条 执法语言要掌握分寸,恰到好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切忌失语或多言。
第四条 执法语言要有的放矢。要始终围绕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和当事人权利四个方面展开。
准确到位是执法语言的关键。执法语言涉及依据、程序和当事人权利的部分,应当以精准为第一要务。
第二部分基本规范用语
第五条 表明身份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亮证时,
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这是我的执法证(亮证)。
第六条 现场检查(勘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我们将(或正在)进行XXXXXX(检查事项)检查(或勘查),请你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或提供相关资料)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出示XXXXXX证件(或提供XXXXXX等资料)。
第八条 纠正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劝导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XXXXXX(列举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XXX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规定,请遵守XXXXXX法规。
第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要口头告知的,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XXXXXX(列举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XXX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XX条XX款XX项,依据该法〔或条例或规定或办法或XXX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XX条XX款XX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以XXXXXX(具体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你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条 不符合当场缴纳罚款规定,但违法行为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请到XX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 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或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请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前来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之前,
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XXX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规定,我们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第十三条 面对现场不能处理的情况和问题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我们将进一步开展调查(或我们会将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遭遇当事人谩骂或有过激举动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我们在依法执行公务,请你(或你们)保持克制和冷静。
第十五条 表明身份之后,进行询问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现在我们开始案件询问调查。在接受询问调查之前,你有权利申请我们回避;在询问调查过程中,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我们调查。以上情况,你是否已经清楚?
第十六条 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请签好你的姓名和时间。
第十七条 要求违法行为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内容,并在送达回证上(或此处)签字。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你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有见证人见证,法律文书同样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在进行录音(或摄像)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为了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我们将进行录音(或摄像)。
第二十条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答复当事人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经过复核,你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或理由或证据)成立,我们将予以采纳。或:对不起,经过复核,你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或理由或证据)不成立(说明不成立的理由),我们将不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暂扣物品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处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物品现依法归还给你,请清点查收,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收好法律文书(或证件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媒体采访自己,自己不了解具体情况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对不起,我不了解具体情况,不能接受你的采访。无权接受采访的,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对不起,根据规定,我无权接受釆访,要采访请你联系我们XX部门。案件正在调查过程中(或目前还没有定论)的,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对不起,此案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或目前还没有定论),现在不方便接受采访。
第三部分 禁止性用语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交流时,使用称谓要恰当、文明,禁止使用轻蔑性、粗俗化的称谓。
第二十五条 发现有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保持冷静和客观,不得谩骂当事人,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语言。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时要严肃、认真,禁止使用敷衍性、误导性语言。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辩解时,执法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禁止使用训斥性语言。
第二十八条 要求当事人签名、告知当事人违法后果时,执法人员要实事求是,禁止使用诱导性、欺骗性语言。
第二十九条 对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争执时,执法人员要明之以法、晓以利害,禁止使用威胁性语言。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