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
发布日期:2021-07-23
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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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服务等级 | 分类 | 收费标准 | 浮动 幅度 | |
金额 | 单位 | ||||
前期物业服务费 | 一星级 | 无电梯 | 0.20 | 元/平方米·月 | 上浮不 超过10% |
有电梯 | 0.50 | ||||
二星级 | 无电梯 | 0.35 | |||
有电梯 | 0.80 | ||||
三星级 | 无电梯 | 0.45 | |||
有电梯 | 1.00 | ||||
四星级 | 无电梯 | 0.60 | |||
有电梯 | 1.30 | ||||
五星级 | 无电梯 | 0.75 | |||
有电梯 | 1.60 | ||||
前期物业车位相关费用 | 车位租赁费 | 地上 | 80 | 元/月·车位 | |
地下 | 180 | ||||
前期停车服务费 | 25 | ||||
前期临时停车费 | 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不收费;超过2小时的,第一个小时内收费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全天累计最高收费8元。军警车辆免费停放。 | ||||
车位场地使用费 | 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照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 ||||
其他 | 空置房减免收取物业服务费 |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空置之日起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缴纳。 | |||
车位空置减免机动车停放费 |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未停放机动车,免收停车服务费。未停放机动车认定方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约定,连续超过一个月及以上的,按月免收停车服务费;不足一个月的,不予免收。 | ||||
注:收费标准咨询电话:5296402;物业管理电话:5216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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