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4117N/2021-04721 | 分 类 | 其他事项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21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2019年印发的《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19〕51号)在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运行中也发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结合实际工作,我们对《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19〕51号)进行了重新起草,现将新的《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办法》的背景
汇总分析了2019年以来专家调用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发现专家管理工作小组及专家的职责不够清晰、专家动态管理不够具体、缺少对专家参与工作有关回避的要求等问题,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办法》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办法》起草过程
在对2019年以来专家调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省厅各处室、单位意见建议,参考其他省份及省直其他部门专家管理的先进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并报省司法厅备案查,同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制定《办法》目的、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作用,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科技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规范应急管理专家的调用、遴选、考核等应工作。
二是明确专家的分类、职责要求及专家所在单位的义务。专家包括应急管理咨询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应急管理咨询专家主要为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服务。应急管理专家主要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工作,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为其在工作中提供帮助。
三是设立专家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其职责。设立专家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专家队伍建设管理;组织做好专家的遴选、调整、审核、培训等工作;配合有关处室调用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定期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专家工作情况简报。
四是规定应急管理咨询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遴选范围及应具备的条件。应急管理咨询专家由省应急厅在全国范围内邀请,专家应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应急管理专家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
五是规定应急管理咨询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主要的职责。应急管理咨询专家主要是为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厅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对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应急管理专家主要是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参与省应急厅及省安全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及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六是规定专家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专家的权利主要包括:执行任务时可以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按规定获得专家劳动报酬的权利。专家的义务主要包括:严格守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在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不得拒绝紧急调遣;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并提供任务有关材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遵守专家回避制度;不得擅自以省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七是明确专家承担的法律责任。专家在从事相关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聘用为省应急管理专家:不履行职责或义务,一年3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到现场的;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省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有关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监管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获取举报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严肃追责问责;其他相关情形的。
八是规定《办法》实施时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28日。原省应急厅印发的《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19〕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