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6163X/2021-06757 分        类 规范性文件管理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8-10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后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2021-08-10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2020年4月21日,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向市容环境维护中心送达《关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执行文件超期服役》的函,要求及时组织新文件的起草、报批工作。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

通知》(国发〔2011〕9号);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

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三、评估结论

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单位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管理力度,弥补了环卫设施运行资金的不足,大大提高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减少了生活垃圾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改善了生态环境基本实现了文件出台的预期目的,有修订并继续实施的必要。

合法性。文件内容与现行实施的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存在抵触的情况。

合理性。《管理办法》在设定的行政权力和责任相当,管理对象权利和义务一致,主要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合理、恰当,适合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需要;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具体可行,具备可操作性。

实施效果。《管理办法》实施半年来,取得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

1.提高了收取率。城镇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明确收费意义、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有利于对我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各服务场所及商业门头统一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委托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代收费,扩大了收费覆盖面,提高了收费率。

2.建立收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一是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资金统一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二是加强收费资金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对收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为全市环境卫生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部分缴费对象认识不到位,缺乏生活垃圾“谁产生,谁付费”的意识,认为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政府同样给处理生活垃圾,造成了拒缴费现象。

对拒缴对象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工作程序繁琐、落实慢、不便于执行,造成不利于维护收费权益的现状。

五、评估结论及建议

根据《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管理办法》的颁发对我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工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建议:
落实《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编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政府利用市公益平台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工作进行宣传,让人们认识到环境保护政府的职责,是广大市民应尽的义务,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每一位垃圾产生者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从而确立“环境消费”的公民意识。
简便收费维权程序,便于收费维权工作的开展,保障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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