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6163X/2021-06758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管理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4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根据邹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对2020年10月23日印发的《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邹政办字〔2020〕28号)进行评估。现将评估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
接到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通知,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评估工作会议,从组织领导、工作措施、时间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安排。针对该项工作要求高、工作量大的情况,各科室、单位明确专人负责,集中力量,保证了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评估,抓好落实
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我单位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提出评估意见”的原则,由本文件起草科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进行自查自清,提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法制科。法制科对报送的评估意见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谈论决定。经最终审查,确认保留本文件。具体评估内容如下: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20年10月23日,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济宁市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济自资规发〔2020〕49号)文件,制定了《化解国有建设用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一)主要制度措施分析
1、该文件适用范围明确合理。该文件规定的邹城市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适用范围,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从施行上看,启动“并行办理”工作程序,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部门完善手续、税费追缴同步进行,为业主先行办证,相关部门继续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依法完善手续,简化办事程序,将便民利民落到实处。
2、该文件程序规定合法,各项规定操作性较强,切合实际,扭转了历史遗留问题依现行正常行政程序无法办理的局面,扩大了住房持证率,活跃了我市二手房交易市场,增加了市财政收入,截止至今已经并行办理问题小区28个,涉及300幢,17507户居民。
综上所述,我单位与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税务局等专班成员单位在工作中相互配合,积极执行文件要求,基本实现了预期目的。因此,该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