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6163X/2021-06759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管理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根据《关于开展不符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
接到《关于开展不符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后,市农业农村局领导高度重视,各科室、单位明确专人负责,逐条梳理,保证文件的规范性。
二、认真评估,抓好落实
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具体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共梳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3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提出评估意见”的原则,以上文件由起草科室、单位进行自查自清,提出继续有效、废止、修改的评估意见。经最终审查,以上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1.《邹城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为及时、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市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1月颁布了《邹城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济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文件制定过程中先后进行了调研,召开了座谈会,起草单位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等;文件草案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在邹城市政务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文件制定程序合法。为及时、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效期到2023年11月29日,建议继续保留该办法。
2.《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我市于2017年6月被确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市,2018年8月全面完成改革任务,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879个。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确保其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迫切需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及《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该文件在农村集体经济问题监督管理上,各项规定操作性较强,切合实际,有效加强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制约和监督,基本实现了预期目的。因此该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到2024年5月21日。
3.《邹城市秸秆收储奖补暂行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根据济宁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6年济宁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禁烧办发[2016] 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邹城市秸秆收储奖补暂行办法》。
该办法提升我市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形成布局合理、产业链完整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实现秸秆变废为宝,提升耕地质量,减轻秸秆禁烧压力,培育创新产业扶贫模式,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坚持绿色生态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参与、试点先行的原则,通过政策扶持,支持运营平台建设,提高农作物联合收割、打捆、压块和储存运输全程机械化服务能力,全面提高我市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禁烧工作由“堵”变“疏”工作方式的转变。《邹城市秸秆收储奖补暂行办法》是切实可行的,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因此该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到2022年8月19日。
今后,市农业农村局将以此次规范性文件评估为契机,逐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制度建设,为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