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2219室
四、办理条件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事项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五、申请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
3、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
4、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5、证据及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加盖指模)。
因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二)其它材料:
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形: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复印件(可网上自己查询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工商机关地址: 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商局窗口)。
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形: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用人单位的材料应加盖公章。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根据办理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三)受理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
(四)开庭审理,制作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调解书、裁决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案。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2219室;
(二)电话咨询:0537-5213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