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核。
二、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3.《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3号) ;
4.《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7号);
5.《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5〕44号);
6.《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济政发〔2003〕47号);
7.《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济劳社发﹝2004﹞6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邹城市社保局,邹城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6号窗口
四、办理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职工。
五、申请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济宁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六、基本流程
1.受理申报材料: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科提交申报材料。
2.逐级审核通过后,拨付单据交基金财务科进入待遇拨付程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报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情况比较复杂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邹城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6号窗口
2.电话咨询:0537-5295393
十、其他事项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定点管理,伤残职工必须到定点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