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61478/2021-03899 | 分 类 | 重要政策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01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邹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直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达资金涉及科室:
为落实重大事项推进,发挥直达资金效益,提升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将《直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做好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邹城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5日
邹城市财政局
直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部署要求,加强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根据《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财预〔2020〕5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以下简称直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和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的预算资金,省级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其他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上级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直达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抗疫特别国债和财政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直达资金在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分析,对分配迟缓、截留挪用等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直达资金及时分配。严格按照直达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及时将直达资金分配至项目实施部门。
第六条 直达资金预算下达。严格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做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支付系统的挂接工作。
第七条 直达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使用要求,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采取现金方式支付,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 科学合理分配直达资金,强化资金公共属性,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一)在养老医疗方面,要落实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等政策,及时拨付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个人待遇发放。
(二)在城乡低保方面,要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等政策,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
(三)在失业保障方面,要落实好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在特困人员救助方面,要落实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时足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或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五)在缓解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方面,要落实好减免房租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其中,用于减免房租补贴的资金直接下达到已实施减免房租政策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困难企业、个体工商户;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资金直接下达到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 内部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科室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监管。
(一)预算科。负责牵头细化本地区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要求,督促协调各业务科室及时分配并下达资金,依托监控系统实时掌握直达资金分配下达情况。
(二)国库科。负责牵头建立直达资金台账,做好直达资金拨付工作,收集汇总监控意见建议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
(三)各业务科室。负责对口直达资金日常监管,及时核实处理监控系统预警信息,报告监控情况。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条 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对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测,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第十一条 对受益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摸排确定需要帮扶的困难企业和人员,建立实名台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然后再拨付到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按月汇总全市直达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分别呈报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济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加强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邹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邹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