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不动产登记)
发布日期:2021-09-10 信息来源: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邹城市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单位序号单位名称事项序号证明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索要部门开具单位办理指南备注
7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5居民重复户口注销证明不动产变更登记
3708830702006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1.8.4.2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局户籍部门办理,电话:5585001不动产权利人因产权档案中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与现持有的身份证信息(包含身份证名称和身份证号码等)不一致的,须由公安户籍部门证明两个身份证信息同是一人。
96身份变更证明不动产变更登记
370883070200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1.8.4.2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服役单位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服役单位办理现役军人因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服役单位出具其身份变更证明。
97不动产变更登记
3708830702006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1.8.4.2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电话:5251858退役军人因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到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其身份变更证明。
9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不动产首次登记3708830702004
不动产转移登记370883070200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10.1.3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2 申请人身份证明;
10.3.3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2 申请人身份证明;
4(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村村委会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村村委会因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须由本村村委会出具不动产权利人是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99死亡证明不动产转移登记370883070200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1.8.6.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涉及不动产非公证继承
100亲属关系证明不动产转移登记370883070200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1.8.6.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村居继续对不动产登记出具证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涉及不动产非公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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