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MB2857729J/2021-06667 | 分 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27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42号文件
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
通 知
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21-09-27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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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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