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6163X/2021-05728 | 分 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03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邹城市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董爱国,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杨某不服被申请人邹城市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邹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21年7月8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邹城市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违反信号灯通行为由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但根据监控证据显示申请人并没有闯红灯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1年6月18日10时34分,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邹城兴中路和济邹路十字路口900米因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被邹城市交警大队监控设备抓怕。2021年7月8日,交警大队因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做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
经查阅违法证据图片,2021年6月18日10时34分,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邹城兴中路和济邹路十字路口900米处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该违法事实有机动车在停止线内的图片以及越过停止线的图片足以证明其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综上所述,我单位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你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违法现场照片三张。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8日10时34分,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邹城市兴中路与济邹路十字路口的左转导向车道时,在左转交通信号灯为红色的情况下,继续通行并致整车越过停止线。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申请人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没有将车辆停在停止线以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并一次记6分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