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邹城近日,记者向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王永文获悉,邹城市政府制定了《邹城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工作方案》,据王局长透露,该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的政策措施。
回顾历史,土地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政策是中国革命的一条主线。历史上关于土地的政策也不少,在不同的时期也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具有特殊的意义。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和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将土地的所有权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贫雇农和少量中农),实行土地私有制。土改之后,中国农村还存在富农,分得土地和财产的中农和贫雇农分别转化为上中农和下中农。
1950年至1953年春,在新解放区进行土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这次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党中央在195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总结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提出要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逐步过渡的方针,通过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步走,将土改后农民(富农、上中农和下中农)的土地及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人民公社)所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
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各地逐渐推广开来。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国农村改革再出发定了调,指出了农村“三块地”改革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不动摇。
2017年10月31日,中国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政策原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