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554XU/2021-07381 分        类 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1-09-03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印发《邹城市定价项目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3 发布日期:2021-09-08 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价格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济宁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定价项目清单>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1〕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邹城市定价项目清单》,现予以公示。

《关于印发<邹城市政府定价目录清单>的通知》(邹价字〔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邹城市定价项目清单

  (此件公开发布)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3日



附件:

邹城市定价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       注

1

燃气

辖区内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配气价格

县人民政府


2

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

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县人民政府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县人民政府

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3

供热

辖区内供热价格

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交通运输

道路客运价格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县区域内有一端在乡镇的客运票价

城市交通价格

辖区内城市公交、轨道交通、轮渡票价

县人民政府

城市公交含城际、城乡公交。

辖区内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县人民政府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停车服务收费

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县人民政府

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场馆、景区、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以及事故停车场(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等。

5

教育

幼儿园收费

县属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

县人民政府


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

县属公办高中学费、公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

县人民政府

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可根据当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等情况开展市场化改革试点。

6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县人民政府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辖区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县人民政府


7

环境保护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县人民政府


8

文化旅游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门票、交通服务价格

县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门票、交通服务价格

县人民政府


居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辖区内居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县人民政府


9

养老服务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县级及以下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县人民政府


10

殡葬服务

县级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标准及公益性公墓价格

县人民政府

基本服务收费定价范围为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











说明:

1.本定价项目清单均为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定价项目,不包含中央、省定价项目内容,在邹城市凡涉及中央和省定价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和省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定价项目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定价项目清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清单。

3.列入本定价项目清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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