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611P/2021-07258 | 分 类 | 行政处罚(环保局)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0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邹罚〔2021〕52号
韩和兵 :
住址:邹城市北宿镇西故村韩家巷29号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个鸭棚南侧配套建设的沉淀池未密闭,未达到减少恶臭气体的产生,造成周边有恶臭气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邹罚告字〔2021〕51号、济环邹罚听告字〔2021〕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材料:认真整改,附整改照片,申请从轻。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维持原处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5万元(大写壹万贰仟伍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我局规划财务科(邹城市平阳东路与金山大道交叉口东北钜鑫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5375292559)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邹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持缴款凭据至我局规划财务科换取收据,并将复印件报送至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钜鑫大厦609室)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