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1-05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月3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的店铺内销售“999玖减奥利司他胶囊”和“芸豆酵素饮植物发酵饮品”。经查:1、“999®玖减®奥利司他胶囊”为非处方药品,说明书中显示:【适应症】用于18岁及以上成人肥胖或体重超重(体重指数≥24)患者的治疗,当事人对产品宣传介绍时使用“减肥、瘦身、排油、减脂”等用语,与说明书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行为;2、“芸豆酵素饮植物发酵饮品”为普通食品,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宣传介绍时使用“清肠、排宿便”用语,该用语为保健功能用语,暗示其保健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上述广告内容均为公司内部员工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广告虚假,已经被民众认为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广告内容虚假或引人误解、涉及保健或治疗功能、宣传功效与产品实际功效不符的情况经常发生。经营主体在针对产品对外宣传时,应当科学、真实、客观、严谨;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擦亮双眼,提高辨识力;监管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从源头杜绝虚假广告的产生;三管齐下,净化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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