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611P/2022-05842 | 分 类 | 行政处罚(环保局)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10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邹城市宇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3708830779773707
地址:邹城市峄山镇南龙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祥周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峄山镇苗庄村南、凫峄路路北旧砖厂院内西北侧中间露天堆存物料堆,该物料堆高3米,东西长15米,南北宽8米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邹罚告字〔2022〕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25万元(大写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我局规划财务科(邹城市平阳东路与金山大道交叉口东北钜鑫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5375292559)开具随机交款码,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费。3、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邹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以预留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曲阜市人民法院(曲阜市舞雩坛路15号)、泗水县人民法院(泗水县中兴路南首)、微山县人民法院(微山县奎文路81号)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邹罚〔2022〕4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