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4.《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5.《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二、人员范围
具有邹城户籍或在邹城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外地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就业创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办理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登记失业人员。
6.残疾人。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7.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是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且家庭所有成员无人在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没有创业信息的登记失业人员。
8.失地农民。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的登记失业人员。
9.济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
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提供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失地农民提供失地证明,济宁市规定的认定办法所需材料;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四、经办流程
1.符合条件的失业登记人员携带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去常住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2.常住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查验申请材料,登录业务系统核对相应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认定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加盖公章;
3.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在就业信息系统及时标识认定有误人员信息。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办理地点
邹城市孟子湖新区仁政路999号汇鑫大厦9楼
七、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通知
八、电话咨询
0537-523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