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660184175P/2022-20522 分        类 政策汇编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2-01
文        号 邹综执发〔2022〕13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印发《邹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发布日期:2022-12-01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大型户外广告招标、拍卖及协议出让等有偿使用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制定了《邹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邹城市财政局





    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12月1日



邹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和《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邹城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含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汽车站、火车站、码头等)及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含沿街商业楼体、墙体、商业广场等)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办法,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建设以及户外广告管理费用等支出。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财政部门委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户外广告设置权竞价出让工作,并作为出让人开展各项工作,按照《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征收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负责缴费申请的受理和日常管理,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及协议出让工作,并将出让合同签订信息与行政许可服务部门共享。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城乡水务、交通运输、公共资源管理、气象等部门、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二章  运作方式及征收标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应在“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确定户外广告经营权,对不需要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按照规定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在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正在使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二)利用国有产权的公交车、出租车、客运汽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运营权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正在使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车型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三)利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定点要求和有关规定的,纳入竞价出让方案,统一竞价。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业主签订书面有偿使用协议,并参照公共建筑物设置广告的程序实施,可按收入总额的5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

(四)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及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同类广告征收标准计算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协议出让,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受让人应缴纳的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费数额,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沿街门店招牌(门楣广告),不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承担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并服从全市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或政府部门举办重大活动等设置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免收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对拒不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的,市城市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承担。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使用权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制定具体计划,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应当符合本级《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的设置要求。未出台或未修订《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应经户外广告联审委员会进行联审会商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出让,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委托合法注册的代理机构或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通过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实施。中标人、竞得人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依法依规办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足额缴纳广告设施位使用权出让收入后,方可设置发布广告。

(一)中标人、竞得人或者协议受让人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签订相关合同)后,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因不具备法定要件和不符合设置标准导致无法许可的,出让合同失效,由中标人、竞得人或者协议受让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代理机构、协议出让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投标人、竟买人或者协议受让人的身份参与本单位组织的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活动,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标、竟买或者协议。

(三)采取欺骗、恶意串通、行贿受贿等违法手段获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中标、拍卖或者协议结果无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参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及协议出让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佝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的协议出让。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及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联审同意后,受让人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出让价格缴纳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费,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依法依规办理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设置发布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结果以公示的形式,通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重新招标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在取得批准文件90日内,完成广告设施的设置工作。超过90日未建设、设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回设置权重新竞价出让,原受让人所交纳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设置权原则上有效期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原则上设置权有效期最长为2年。中标人、竞得人、协议受让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要求,建设、设置广告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性,每年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交安全设置检测报告。户外广告发布内容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经发现违法内容要立即改正,因发布内容违规造成损失的,由广告主、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单位自行协商承担。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属临时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原因,需要拆除时,设置单位应按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自行拆除,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按实际设置时间计算。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在合同期内不得再次转让有偿使用权。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公开交易;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停业处理或取消广告经营资格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其已经缴纳的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确需减征、免征、缓征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不同区域的划分和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标、拍卖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邹城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邹财字[2017]110号)作废。


附:1、邹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2、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出让合同(参考样本)   


附件1

          邹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户外广告类别

收费标准

备注

建(构) 筑物上 的户外 广告设 施

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 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 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 外广告设施及围墙(挡)上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一类区域:102元/平方 米/年(不足一年10 元/平方米/月)


二类区域:75元/平方米/年

(不足一年 8元/平方米/月)

一类区域:东至京台高速, 西至西外环,南至岚济路, 北至北外环范围内,以及城 市出入口、中心区域、广场、 批发市场、车站、风景名胜 区周边,国道、省道、高速 公路两侧等。 除上述一类区域以外的范 围为二类区域。

公共设 施上的 户外广 告设施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 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 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 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 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地面上 的户外 广告设 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 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 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 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移动式 户外广 告设施

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 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 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每辆每年 1000 元

(不足一年 100 元/辆/月)

船舶、公交及大型车辆车体

每辆每年 500元

(不足一年50元/辆/月)

中小型车辆车体

每个/每天/220 元

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等空

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及船 舶等水上漂浮户外广告设 施


附件2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出让合同

(参考样本)


出让方: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受让方:                                    

一、根据《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邹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二、出让方出让给受让方以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于                            ;使用期限为            日至           日。

三、受让方按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向出让方缴纳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人民币(大写)                     元(¥           )。

四、受让方在本合同成功签署并缴纳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后,应于7日内依法依规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方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五、受让方按照户外广告规划、技术规范等在本合同约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位,建设广告设施、保养维护、安全监测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根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以下规定发布公益广告:(一)电子显示屏每日发布公益广告的数量和时长不少于广告总数量和时长的30%;(二)非电子显示屏全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长不少于广告总时长的30%;(三)尚未确定商业广告发布内容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四)遇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和相关内容的公益广告。(五)因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需全天播放公益广告的大型广告设施,可按照n(全天播公益广告天数)*3的时间,后期免播公益广告,直至抵销完止。

七、出让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出让的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收回。如确因政府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镇规划建设需要等原因终止本协议履行的,受让方应当服从。出让方应提前书面告知受让方,并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剩余使用期限内的出让金(退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出让金总额、设置期限的价格平均天数为计算标准,扣除已使用天数费用)。

八、因不具备法定要件和不符合设置标准导致无法许可的,出让合同失效,由中标人、竞得人或者协议受让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九、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期满后,受让方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十、采取欺骗、恶意串通、行贿受贿等违法手段获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中标、拍卖或者协议结果无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出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出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出让方、受让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出让方(盖章):               受让方(盖章):


        综合行政执法局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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