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708834940275442/2020-20604 分        类 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邹城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 成文日期 2020-12-05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05 信息来源:邹城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 浏览次数: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山东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一、编制背景

我市现行的《邹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邹政办发〔2012〕28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文件已超期服役,且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2020年4月21日,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向市容环境维护中心送达《关于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文件超期服役》的函,要求及时组织新文件的起草、报批工作。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指出:“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

4、《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规定:“加快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尚未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县要尽快开征,确保2011年年度前征收标准达到城市家庭10元/户·月,单位职工4元/人·月。”

5、《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9]74号)规定:“完善和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时限,加大工和力度,确保2009年年底前,全省所有设区市、县(市、区)都要开征垃圾处理费 ”。

(二)起草过程

1、自接到原管理办法超期服役的函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组织相关科室成立工作小组,要求:认真研究、充分调研、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起草《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2、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起草新管理办法。5月18日至5月21日,通过电子邮箱及政务内网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及16个镇街征求意见建议,并对收到的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充实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对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作出了说明。6月19日,在邹城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对《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7月12日,对《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公示;7月17日,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及居民代表举行听证;7月21日,邀请7名各领域专家举行专家评审会。7月27日完成了《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研究拟定了《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3、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市司法局送达了《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司法审核,最后由市容环境维护中心主任步德行同志在邹城市常务会议上做了专题汇报,对会议上各位领导提出的修改意见,由市环境维护中心牵头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文稿不断修改完善,最终拟定《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定稿)》。

三、 主要内容

新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收费范围:城市规划区、镇驻地、工矿企业、经

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

(二)收费方式:

(1) 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编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2)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向该单位直接收取。

(3) 城镇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物业公司的由物业公司代征,无物业公司的由居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征。

(4) 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交通运输管理服务部门协助收取。

(5) 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服装、百货等零售商店,批发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较高公信力的社区管理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代收。

(三)收费标准:新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依然延用原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未有改变。

(1)城镇居民按每户每月5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季节工)人数每人每月4元缴纳。

(3)旅店业(包括宾馆、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其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4)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健身、物流、快递、教育培训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

(5)客运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

(6)服装、百货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百货等批发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7)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

(四)收费主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负责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五)监管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政策联系方式

政策联系人:肖锋    联系电话:0537-5288813

原文文件:【政策】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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