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1666X3/2022-05750 | 分 类 |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01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任务分配
全年共安排市级监督抽检任务4600批次,涉及29个食品大类、157个食品细类,依据各镇街食品单位主体数量、食品品种风险高低和人口数量确定各市场监管所的抽检数量(附件1)。各市场监管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确需的应急性抽检不在本计划内。本方案将根据省、济宁市局2022年工作部署,及时适时调整,调整内容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
(一)抽样
1.抽样对象和区域。各市场监管所抽检数量与辖区内主体数量相匹配。食品生产环节抽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作坊抽检覆盖率不少于辖区内小作坊数量的50%;食品流通环节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地区抽样数量原则上不低于计划批次的40%,食品摊点抽检覆盖率不少于辖区内摊点数量的10%,农产品批发市场每月抽检不少于50批次。餐饮环节以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院食堂、单位食堂、餐饮连锁店以及消费集中的餐饮单位等为重点,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抽检覆盖率不低于50%,小餐饮食品抽检覆盖率不低于辖区内小餐饮数量的10%。
2.抽样时间及要求。本年度抽样从2022年1月至11月,原则上每月初进行抽样。承检机构负责确定抽样人员和抽样时间,并制定每月抽样检验实施方案,相关镇街抽样时间由承检机构提前一天进行通知。所有食品抽样,须使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抽检终端APP进行全程操作,监督抽检中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版)操作,样品运输、储存要严格按照其所需要的条件和要求。
3.买样费用。由抽检机构先行垫付,抽样后经局财务科审核后,由局财务统一报销。
4.抽样前监管要求。抽样时应由监管人员带队,检查被抽样场所的相关经营资质和经营条件,检查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进货查验相关手续,查清产品来源并在抽样单中注明产地(精确到镇街),符合条件的进行抽样。监督抽检样品原则上应全部符合可追溯条件,不得出现样品名称模棱两可、样品来源不清的情形。
抽样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发现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市场监管人员应立即进行处理。
(二)检验
1.样品检验。承检机构应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开展检验工作。检验过程必须做好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的客观、准确。规范录入检测数据和判定结果。原则上应于接收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应完成省局指定的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各镇街监督抽检的食品不合格率应不低于2%。
2.数据报送。所有抽样信息、检验数据等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国抽系统),同时将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公示表、抽检信息简报、不合格报告(三份)及时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协调督查科。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协调督查科。
(三)核查处置
各市场监管所要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鲁市监食检特字〔2020〕175号)规定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并在90日内将核查处置情况填报国抽系统。
(四)信息公告
市局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抽检结果信息和核查处置通告。
四、工作纪律
各市场监管所、承检机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擅自泄露或发布检验数据;依规组织抽检工作,依法买样;严禁随意更改样品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严禁利用抽检工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在未经市局同意的情况下将备份样品展示给被抽样单位或生产经营者;严禁在抽检和复检过程中与被抽样单位或生产经营者进行不恰当的接触。对发现的泄露检验数据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