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611P/2022-00465 | 分 类 | 项目环评和验收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17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我局将山东浩威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废铅酸蓄电池、锂电池资源化循环综合利用项目、邹城市齐发化工有限公司6000吨/年洗油加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2月17日——2022年2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7-5296415
电子信箱:zchbjxkk@ji.shandong.cn
通讯地址: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东区项目建设综合受理区(273500)
序号 | 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山东浩威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废铅酸蓄电池、锂电池资源化循环综合利用项目 | 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山东邹城化工产业园区内。主要建设综合处理车间(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倒酸及备料区、电池地坑、自动破碎分离区、塑料分选及造粒区)、富氧侧吹熔炼车间、低温熔铸车间、精炼合金车间、烟气制酸系统(包括烟气预处理净化系统、脱硫系统、制酸系统及脱硝系统)等,配套建设公辅工程、仓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总建设规模为年处理20万吨废铅酸蓄电池及含铅废料。其中拟处置废铅酸蓄电池(HW31 900-052-31)16万t/a、含铅废物(HW31 384-004-31)1.5万t/a、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 321-016-48、321-020-48、321-029-48)1.8万t/a、其它废物(HW49 900-041-49、900-044-49)0.7万t/a。产品主要为精铅、合金铅、硫酸及塑料颗粒等。项目总投资6095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60万元,占总投资的13.88%。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倒酸区、电池贮存地仓顶部设集气装置,废气经室外碱液喷淋洗涤塔处理后通过高25m、内径1.2m的排气筒(1#)排放;废铅酸蓄电池自动破碎分离废气经碱液喷淋洗涤塔净化处理后通过高25m、内径0.8m的排气筒(2#)排放;塑料造粒废气采用“干式过滤+静电除油+活性炭吸附+热氮气脱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理后通过高25m、内径0.7m的排气筒(3#)排放;配料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高25m、内径1.0m的排气筒(4#)排放;富氧侧吹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余热锅炉+电收尘器+高效洗涤器+净化组合塔+循环酸冷器+电除雾器+制酸+可再生胺法脱硫+SCR脱硝”工艺处理后通过高50m、内径2.1m的排气筒(5#)排放; 富氧侧吹熔炼炉环境集烟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碱液喷淋净化”工艺处理后通过高25m、内径1.0m的排放气筒(6#)排放; 低温熔铸系统、精炼系统、合金铅系统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碱液喷淋净化”工艺处理后通过高25m、内径1.3m的排放气筒(7#)排放;低温熔铸系统干燥窑、熔铅锅的热源为天然气,采用低氮蓄热式燃烧技术,燃烧废气收集后通过高20m、内径0.4m的排气筒(8#-1)排放;精炼系统、合金铅系统的熔铅锅热源均为天然气,采用低氮蓄热式燃烧技术,燃烧废气收集后通过高20m、内径1.0m的排气筒(8#-2)排放;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通过综合办公楼屋顶高约为20m、内径约为0.6m排放口(9#)排放;食堂油烟经收集净化后,通过食堂屋顶1.5m高排放口(10#)排放。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车间内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各车间设计为封闭微负压状态,对电池贮存地仓、倒酸区、物料输送受料点及输送皮带头部、侧吹炉上料皮带头部、上料皮带受料点、加料口、出铅口、铅沟、出渣口、渣沟、下料口、中转锅、铸锭机等部位设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最大限度的控制了无组织污染物的散发,从而确保本项目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在最低限度。 项目外排废气应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及无组织限值要求、《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标准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酸性生产废水:废电解液、烟气净化系统废水、制酸及离子液系统废水、冲洗地面及洗车用水、生产区职工洗衣洗浴废水及化验室废水经厂区污酸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550 m³/d:处理工艺:石灰中和)处理,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排至厂内废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回用,不外排。 一般生产废水:水力分选系统排水 、拆解系统废气处理排水 、烟气净化系统排水 、侧吹炉环集系统排水 、熔铸精炼合金废气喷淋塔排水 、富氧侧吹炉余热锅炉及SNCR系统排水 、制酸及离子液系统排水 、化学水处理站浓水 及污酸污水处理设施排水 经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理能力:1050 m³/d,处理工艺:多介质过滤+活性炭吸附+超滤+纳滤+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汇集至雨水收集池,由泵送至初期雨水处理系统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至园区内邹城新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 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 37/ 3416.1-2018)一般保护区标准限值后,排入潜流湿地,然后利用化工园区中水输送工程中的泵站及管道,将潜流湿地出水输送至河道走廊湿地系统,出水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后排入幸福河。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对主要噪声源釆取隔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外运处理;塑料分选杂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水淬渣、结晶盐经相关部门鉴定定性后,按相关规定处理;石膏渣返回富氧侧吹炉回收利用,无法利用时,经相关部门鉴定定性后,按相关规定处理,鉴定前按照危废管理。含铅滤渣、烟(粉)尘、熔铸浮渣、精炼浮渣、精炼渣、废布袋、废劳保用品、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返回富氧侧吹炉处置;废催化剂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设备厂家维修更换时回收处理。固废贮存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严格管理,及时清运,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产过程中若产生环评阶段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
2 | 邹城市齐发化工有限公司6000吨/年洗油加工技改项目 | 济宁深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邹城市齐发化工有限公司6000吨/年洗油加工技改项目总投资500万元,选址于邹城市宏泰路1019号,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2108-370883-07-02-448503。本次技改内容为:在离心工序后增加干燥工序;对原有的冷却设备升级改造。 | 一、本项目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经35m排气筒P2排放;技改后现有项目的蒸馏塔不凝气、精馏塔不凝气、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装置区废气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经35m排气筒P2排放。项目外排废气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表3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二、项目区应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技改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产生。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应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经常保养和维护机械设备,避免设备在不良状态下运行;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和妥善处置。本项目除尘器粉尘回用于生产。一般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布袋、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及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经危废库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危废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