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2-04874 | 分 类 | 其他解读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3-21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2029-04-19 | |
有效性 |
2022年3月21日邹城市政府印发了《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邹政发〔2022〕3号)(下称《实施意见》),市住建局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以指导帮助群众了解政策,便于政策尽快落地。
一、政策制定背景
自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2015年3月1日《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我市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活动中,一直是“一片区一方案”的模式,全市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亟需出台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及目的
《实施意见》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鲁建发(2011)9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参照了《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9〕7号)规定。
《实施意见》的出台,可以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委托市建设保障中心、街道(镇)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未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
(三)住宅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标准:个人合法庭院式住宅房屋以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土地使用面积为基准,按建筑容积率1.0的标准认定补偿面积。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房屋面积大于建筑容积率1.0的,按房屋证载面积予以认定。个人合法单元式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面积认定补偿面积。
(四)房屋征收有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奖励补助政策: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一定的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安置面积奖励。个人合法庭院式住宅房屋认定补偿面积小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或认定)的土地使用面积1.2倍的,对认定补偿面积不足土地使用面积1.2倍的差额部分给予安置面积奖励;认定补偿面积大于或等于土地使用面积1.2倍的,不再给予安置面积奖励。个人合法单元式住宅房屋,除按照认定补偿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补偿外,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认定补偿面积0.2倍的安置面积奖励。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可产权调换面积(认定补偿面积与奖励安置面积之和)的,仅对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按比例给予安置面积奖励。
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事实性营业补助。
四、附则
《实施意见》附则规定了本意见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9日。
原文件:【政策】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