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劳人仲案字〔2022〕第114号裁决书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2-05-19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鲁怀金属容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黄成峰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邹劳人仲案字〔2022〕第114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 



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邹劳人仲案字〔2022〕第114号

申请人:黄成峰,男,汉族,身份证******************,住邹城市太平镇黄厂村72号。

委托代理人:司传波,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东鲁怀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邹城市太平镇后鲍村5排67号,法定代表人:丁建国,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黄成峰与被申请人山东鲁怀金属容器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司传波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经通知未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建立劳动关系,2021年9月5日14点10分左右,黄成锋在被申请人山东鲁怀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位于贵州梨树园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地进行桶子制作过程中,右手中指末节被同为山东鲁怀金属容器有限公司员工的孔壮壮开叉车用钢板砸伤,受伤后手指大量出血被孔壮壮开车带到贵州省惠水县人民医院,期间做了CT简单包扎后然后转院去了贵州省骨科医院进行手术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右中指远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投保有雇主责任险。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上仲裁请求,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现请求: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8月26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本委查明:申请人提供了2021年8月30日购买的京东东联雇主责任险(全国保险凭证),被保险人为山东鲁怀金属容器有限公司,投保雇员为5人,其中有申请人的名字,投保期限为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29日。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京东东联雇主责任险(全国保险凭证)、三份证人证言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京东东联雇主责任险(全国保险凭证),被保险人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购买雇主责任险,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安排进行劳动,接受被申请人的业务管理,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购买雇主责任险,故申请人请求确认投保期限即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29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请求确认其它时间的劳动关系,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不予支持。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请求确认其它时间的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马春丽 

                              仲 裁 员:司加军 

                              仲 裁 员: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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