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70883MB27796282/2022-04665 分        类 获得信贷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金融行业发展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2-05-26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6 发布日期:2022-05-26 信息来源:市金融行业发展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济政字〔2020〕88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济宁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2日

济宁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济政字〔2020〕8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上市挂牌融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级奖励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评价管理,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安排和分配资金。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市级奖励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监督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目标考核。组织企业申报,对申报条件、标准予以审核确认,并据此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章 市级奖励资金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根据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情况,市级财政分层次给予奖励。

(一)对实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实现境外主板上市,并将首发募集资金80%以上调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60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业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的,或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

(二)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实现省内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按照挂牌层次一次性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在高层次板块挂牌的(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精选板”、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价值优选板”等),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在中低层次板块挂牌的(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成长进取板”等),一次性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三)对已享受政策的挂牌企业转入更高层次市场的,一次性补足奖励资金差额,不重复奖励。

(四)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仅用于奖励企业,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中的60%用于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40%用于奖励企业董监高人员(具体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五条 扩大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范围。对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永续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定向增发、优先股、可转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通过私募股权实现直接融资的,每年按照企业募集资金调回我市金额3‰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济宁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申报期内具有以下情形:

1、  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直接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精选层后转板上市;

2、  境外主板上市;

3、  企业实现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

4、  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

6、  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7、  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永续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

8、  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定向增发、优先股、可转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

9、  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通过私募股权实现直接融资。

第四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济宁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省级及以上层面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或“隐形冠军”企业的认定文件;

三)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境内上市企业需提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企业首发上市申请证明、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首发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精选层后转板上市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五)境外上市企业需提供: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的证明、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证明(或其他可证明的文件)、首发募集资金80%调回我市的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借壳上市或域外上市企业迁入我市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同意进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证明,完成资产重组的证明,上市公司更改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证明,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的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七)“新三板”挂牌企业需提供“新三板”同意股份公司挂牌的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需提供“新三板”同意股份公司精选层挂牌、公开发行股票的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需提供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同意股份公司挂牌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八)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需提供:监管机构核准进行配股、增发、可转债、永续债等发行的证明,发行成功证明、募集资金调回我市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新三板”企业实现直接融资的需提供:监管机构核准进行公开发行、定向增发、优先股、可转债等发行的证明,发行成功证明、募集资金调回我市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实现直接融资的需要提供:私募股权融资证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挂牌企业无关联关系的证明、募集资金调回我市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条件、标准、时限等具体要求,组织县(市、区)申报。

二)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受理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照奖励标准计算辖区内申报金额,并形成正式审核结果报告,由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县(市、区)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市级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对拟奖励企业、奖励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企业,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九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提出市级奖励资金分配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有关县(市、区)。县(市、区)财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市级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同步编制市级奖励资金绩效目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和年度工作安排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财政部门要对上市挂牌融资企业申报的有关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负责市级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对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市级奖补资金的,除收缴全部奖励资金外,将纳入财政扶持负面清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济政字〔2020〕88号)实施前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仍按济政字〔2019〕7号和济财企〔2020〕9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以前出台的有关市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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