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2-06316 分        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04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4 发布日期:2022-07-04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各镇街、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助力精准脱贫工作基础上,继续推动非遗工坊(原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建设,加强非遗保护,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条件。非遗工坊是指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非遗工坊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托本地区一项或多项非遗代表性项目,或者富有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传统手工艺开展生产;二是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三是以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为重点,吸纳带动脱贫人口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具体条件可参照当地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结合非遗工坊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场地、吸纳带动就业人数等条件,持续做好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的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开展遴选认定。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认定条件,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制定我市非遗工坊认定办法,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非遗工坊建设。遴选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录入市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落实就业帮扶车间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建设非遗工坊,探索开展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经认定的非遗工坊应每年向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连续两年未确认登记信息的非遗工坊,自动取消非遗工坊资格。

三、广泛吸纳就业。充分发挥非遗工坊优势,将其作为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手段,围绕当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为当地提供更多家门口就业机会。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作为工作重点,优先吸纳其到非遗工坊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地方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非遗工坊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提升非遗工坊人员就业质量。

四、加强技能培训。根据脱贫人群的就业需要和技能需求,依托非遗工坊开展传统手工类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结合非遗工坊需求和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特点,进一步丰富集中培训、实操实训、订单式培训、上门培训、远程培训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有效提升技能水平。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设置非遗技能类竞赛项目,开展相关技能展示交流,加强非遗助力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

五、培养优秀带头人。在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中面向非遗工坊带头人开设专门培训班。利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研究中心齐鲁(邹城)展示基地的平台,加强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参与院校结合,面向非遗工坊开展调研、培训、交流活动。支持非遗工坊带头人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带头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支持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给予资金支持。推动将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育成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六、提升产品竞争力。支持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参与院校开展非遗工坊帮扶行动,在尊重优秀传统文化、尊重地域文化特点、尊重民族传统的基础上,帮助非遗工坊提升产品品质和设计水平。依靠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研究中心齐鲁(邹城)展示基地的平台,广泛吸纳各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实习基地或实践基地,联合培养非遗工坊带头人及非遗传承人才,适时承接国内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交流互鉴,支持非遗工坊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鼓励非遗工坊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和方式,提高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

七、拓展销售渠道。建立非遗工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推动目录产品与实体手造直营店以及网络销售平台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研究中心齐鲁(邹城)展示基地,做成非遗工坊手工产品的展示、宣传、销售主阵地,集中对目录产品给予宣传推广、直播选品等方面的支持。充分结合我市文旅资源和节会活动,逐步在A级旅游景区、峄山庙会、伏羲庙会等文旅场所给目录产品提供销售平台,并将目录产品纳入文化消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目录产品列入消费帮扶范畴。通过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研究中心齐鲁(邹城)展示基地进一步向镇街延伸设立分基地,探索拓展黄河流域、大运河沿线、济南百花洲等展览展示阵地。鼓励非遗工坊深入挖掘本地文化内涵,生产特色传统手工艺产品。鼓励在A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场所设立非遗工坊一条街,为非遗工坊进学校、进景区等搭建制作体验和销售平台提供支持。

八、做好宣传推广。利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研究中心齐鲁(邹城)展示基地的平台,组织邹城非遗项目参加中国非遗博览会、中国国际非遗节,以及大型的非遗展览展示展演展销等活动。通过宣传,进一步提升邹城的影响力。把走进北京中轴线、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大运河沿线城市提上日程,扩大地区文化交流,给邹城非遗项目、非遗工坊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充分发动各类媒体,综合运用网络、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围绕我市优秀非遗工坊和带头人开展深度报道、专栏报道和跟踪报道。支持非遗工坊及相关企业运用短视频、直播等形式讲述产品的地域特色,以及其中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工匠精神。依托乡村旅游创客基地,推动非遗工坊建设与乡村旅游相结合,培育特色鲜明、体现地方人文的研学旅游项目。

九、强化组织领导。把非遗工坊建设工作纳入我市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动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开展非遗工坊建设相关调研、交流活动。市文化和旅游局要牵头做好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组织做好人员培训、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宣传推广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乡村振兴局为非遗工坊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更好发挥吸纳带动就业作用。市乡村振兴局要将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录入市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给予相应支持。

十、加强跟踪管理。定期开展调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对接非遗工坊相关情况。市文化和旅游局要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对非遗工坊持续予以指导和扶持。市乡村振兴局要及时提供非遗工坊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情况,非遗工坊录入市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情况,实现信息动态更新。市文化和旅游局定期统计本地区非遗工坊建设信息,并通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


附件:邹城市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


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邹城市和社会保障局

  邹城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邹城市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济宁市委、市政府“山东手造·济宁好礼” 推进工程,根据《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邹城市非遗工坊是指在邹城市内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经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邹城市乡村振兴局认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第三条  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邹城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把非遗工坊建设纳入本单位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开展会商沟通,通报各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动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带动更多人就业创业。

第四条  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做好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组织做好人员培训、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宣传推广等工作。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邹城市乡村振兴局落实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更好发挥吸纳带动就业作用。邹城市乡村振兴局将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给予相应支持。

二、申报及认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非遗工坊:

一是依托邹城市一项或多项非遗代表性项目,或者富有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传统手工艺开展生产;

二是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其中用于技能培训和生产的固定场所在20平方米以上;

三是以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为重点,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 成效较好;

四是企业或工坊负责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支持有意愿的企业、合作社和带头人在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设立非遗工坊。支持各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原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等申报非遗工坊。

第七条  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邹城市乡村振兴局开展非遗工坊遴选认定工作。

第八条  申报非遗工坊,应当提交非遗工坊基础信息及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依托的非遗项目名称、类别、级别(选填),从业人员信息,监测户或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用工人员信息,营业收入、工资发放等基本情况,以及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邹城市乡村振兴局对申报的非遗工坊进行审核,开展实地调查核实、评审认定。

第十条  经评审合格的非遗工坊由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经公示后通过的非遗工坊,由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邹城市乡村振兴局制发“非遗工坊”牌匾,按程序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三、支持和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非遗工坊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提升非遗工坊人员就业质量。

第十三条  支持非遗工坊根据脱贫地区人群的就业和技能需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鼓励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设置非遗技能类竞赛项目,开展相关技能展示交流,加强非遗助力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结合非遗工坊需求和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特点,开展集中培训、实操实训、订单式培训、上门培训、远程培训等,有效提升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将非遗工坊带头人作为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重点培训对象。鼓励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院校面向非遗工坊开展调研、培训、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支持非遗工坊带头人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带头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推动将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育成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九条  支持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院校开展非遗工坊帮扶行动,帮助提升产品品质和设计水平。在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年度任务制定、优秀成果遴选中对参与帮扶行动的院校予以倾斜。

第二十条  支持推动非遗工坊目录产品与网络销售平台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遴选优秀产品推荐纳入“山东手造”推进工程予以支持。在“非遗购物节”等销售活动中,对目录产品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非遗工坊进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所,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目录产品列入消费帮扶范畴。支持非遗工坊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等。

第二十二条  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邹城市乡村振兴局可定期发布非遗工坊建设优秀案例,开展集中宣传推广。

四、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非遗工坊应每年向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连续两年未确认登记信息的非遗工坊,自动取消非遗工坊资格。

第二十四条  认定的非遗工坊,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围绕当地需求特点,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提供更多家门口就业机会。

第二十五条  认定的非遗工坊,应将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等作为重点,优先吸纳其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地方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认定的非遗工坊,要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

第二十七条 认定的非遗工坊,要加强交流互鉴,因地制宜探索工作路径,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和方式,提高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认定的非遗工坊,要运用短视频、直播等形式推广产品的地域和民族特色;依托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等,培育特色鲜明、体现地方人文的研学旅游项目。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的“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正常经营者;

(二)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

(三)不服从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管理;

(四)不按规定开展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三十条  经认定的“非遗工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撤销对其认定,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

(二)“非遗工坊”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宣传虚假非遗产品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私自关闭(长期不开放)且未上报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的;

(五)有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本辖区“非遗工坊”的考核工作,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市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邹城市乡村振兴局及时提供非遗工坊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情况,及时提供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情况,实现信息动态更新。

第三十三条  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邹城市乡村振兴局,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本辖区非遗工坊的指导和扶持,及时上报本辖区非遗工坊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成效突出、社会影响好的非遗工坊,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邹城市乡村振兴局在政策、项目申报、队伍培育、资金保障等方面,应给予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邹城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