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MB2857729J/2022-06855 | 分 类 | 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05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自2022年7月起,我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施期限为3个月的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
一、缓缴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注意:1.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2.正处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应补齐2022年6月及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 二、缓缴期限 1.中小微企业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已完成7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3.8月底前新开办且参保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 三、办理方式 为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医保部门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中小微企业的缓缴名单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进行确定,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增加缓缴标志。 四、办理流程 1.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通过济宁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医保网办大厅(https://jnybggfw.cn/SmPsc/#/orgLogin,)或到参保地医保经办大厅窗口,确认是否享受缓缴; 2.无法在网上办事大厅确认的,如符合缓缴条件,可携带证明所属行业类型或经营范围的材料、承诺书(表样见附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缓缴企业名单,医保经办机构于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如需放弃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可以通过参保地经办机构或医保网办大厅选择“放弃享受缓缴政策”。 注意:缓缴期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医保费缴费申报,并通过税务部门及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五、待遇保障 缓缴期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信息,按月正常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继续按规定报销,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正常计入。 六、补缴期限 1.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应于 2022年10月底前按规定补齐缓缴的费款,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企业,自10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 2.缓缴费款所属期8月至10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企业,应于 2022年11月底前按规定补齐缓缴的费款,未按时补齐缓缴费款的企业,自11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 七、补充说明 1.参保企业出现人员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2.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3.参保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缓缴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否则将会影响缓缴期结束后的正常缴费,进而影响职工的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