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出台‖全国首部关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2 信息来源:市残疾人联合会

9月21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等内容进行发布。

新闻发布会对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山东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和贯彻实施意见等作了介绍。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残联等有关负责同志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相关内容。

部分中央驻鲁新闻单位、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多家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对于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保障我省残疾人享受综合性的康复服务,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这个条例是社会法领域的一件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是实行倾斜保护的民生立法,有利于实现残疾人群的健康权益。条例共6章6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工作机制方面,打破部门藩篱,实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一盘棋”。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相关指标列入统计调查范围。

二、在残疾预防方面,建立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工作制度。

完善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强化对老年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精神障碍等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干预,明确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任务;并对儿童、老年人意外伤害致残防控专门提出要求。

三、在残疾人康复服务方面,健全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康复需求。

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至少设立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康复医学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康复医学科或者康复站;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资源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四、在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方面,强化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推动康复与教育融合发展。

一是规定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在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范围内享受的康复服务,所需费用由财政支付;二是规定残疾人康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从事特殊教育,也可以依托本地特殊教育学校在康复机构内设立学前班、特殊教育班,并纳入学籍管理;三是明确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接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四是探索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职业发展路径,支持有关方面帮助其实现庇护性就业;五是要求有关部门对居家康复的重度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上门提供教育、医疗等康复服务。

五、在保障措施方面,完善各项补贴制度,推动制度衔接,切实减轻残疾人康复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或者给予购置补贴;二是要求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三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残疾人实行参保补贴;四是推动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费用及时支付。同时,还对相关从业人员在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照顾,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等。

此外,条例还强化了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康复服务机构尤其是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康复效果,要求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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