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2357P/2024-03946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4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项目标准公示栏 | ||||
收费项目 | 收费种类 | 适用情形 | 收费 标准 | 收费 依据 |
1 | 不动产登记费 |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免收登记费 (0元)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济自资规发〔2020〕10号 |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登记的 | ||||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 | ||||
除不动产抵押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首次登记外,所有企业办理首次、转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的 |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登记费、济宁市范围内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费 | ||||
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变更登记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 ||||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
异议登记的 | 减半收取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 | |||
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 收取工本费(10元/本) | |||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 ||||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等登记的 | 除上述情形外(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1、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费550元/件;2、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按一件收取;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按多件收费;3、工本费仅涉及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不收取工本费;4、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80元/件。5、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 ||||
不动产登记除依法收取的登记费外,无其他收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