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95322088/2023-10082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成文日期 2023-10-24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公开招标项目开标前一天能否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发布日期:2023-10-24 发布日期:2023-10-24 信息来源: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可以。修改后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同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日以上。

另外要注意的是,修改的内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如需修改上述内容,则不能通过澄清或更正方式进行操作,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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