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95322088/2023-10084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成文日期 2023-10-24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3-10-24 发布日期:2023-10-24 信息来源: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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