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95322088/2023-10099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废标后的采购项目该如何进行处理?
发布日期:2023-10-24
发布日期:2023-10-24
信息来源: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7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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