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95322088/2023-10099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成文日期 2023-10-24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废标后的采购项目该如何进行处理?
发布日期:2023-10-24 发布日期:2023-10-24 信息来源: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7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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