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清丽诉济宁高歌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邹劳人仲案字【2023】第467-2号裁决书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3-11-13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邹劳人仲案字〔2023〕第467-2号

申请人:郑清丽,女,汉族,身份证号370************23,住邹城市长青路工商胡同98号。

被申请人:济宁高歌远方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住邹城市钢山街道祥云广场商业办公楼1101室,法定代表人:张亚东。

申请人郑清丽与被申请人济宁高歌远方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双倍工资差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郑清丽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经通知未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公司主管工作,月工资2500元加提成,招一人3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拖欠2023年6月1000元至7月工资。2023年7月31日因被申请人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现请求:1、支付2023年6月工资1000元,7月份工资6700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5000元。

本委查明:申请人2023年5月3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美团骑手招聘工作,底薪2500元(任务量5个),超过5人给予提成。申请人提供的2023年7月25日与被申请人处法定代表人张亚东的微信聊天记录,张亚东称:“长期工提成是300,暑假工提成是150一个人”,同时张亚东微信表示2023年6月是两个入职的,申请人主张是2023年6月招了5个骑手。被申请人处的法定代表人张亚东微信表示申请人2023年7月共招聘达标人数6人,前五个4个暑假工,1个长期工,第六个暑假工,申请人主张7月招了12个骑手,申请人仅提供了自己制作的表格,未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共向申请人微信转账两次,一次为1674元、一次为2650元,分别为2023年6月、7月的工资。申请人工作至2023年7月31日。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请人提供的与被申请人处法定代表人张亚东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亚东与申请人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底薪2500元,底薪申请人必须完成5个招聘骑手的任务才能达成,申请人主张2023年6月招聘了5个骑手,2023年7月招聘了12个骑手,但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申请人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材料证实,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亚东微信表示认可申请人招聘的骑手数额为2023年6月为2人,2023年7月为6人,7月的第六个人为暑假工,认可申请人提供的与张亚东微信聊天记录中张亚东认可申请人招聘骑手的数量,申请人2023年6月未招够5个骑手,关于未招够5人工资如何发放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按照邹城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计算申请人2023年6月的工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2023年6月的工资1674元,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数额应为1900元-1674元=226元;申请人2023年7月招聘人数为6人,第六人为暑假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处法定代表人张亚东认可的招聘暑假工一人150元提成,申请人2023年7月完成5人任务量的约定,底薪为2500元,2023年7月申请人的工资应为2500元+150元=265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2023年7月的工资2650元,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的工资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申请人2023年5月3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应于2023年6月29日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数额应为1900元/21.75天*1天+2650元=2737元,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2737元。

本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的工资差额226元,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的工资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37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马春丽

仲  裁  员:司加军

仲  裁  员:宋  晶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宋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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