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3-11-29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大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81号令)将于2023年12月1日施行。请广大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开办者履行81号令规定的义务,携手共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

     1.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

      2.配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3.严格履行入场查验要求。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4.依法落实法律责任。未依法履行81号令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将依据81号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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