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责任 | 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包保干部应知应会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3-11-06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三清单”“一承诺”制度是指?

答:指实行责任清单制、任务清单制、督查清单制,建立责任与任务承诺书制度。

2.什么是责任清单制?

答:指建立健全分层分级、层级对应的包保责任清单制度。

3.什么是分层分级?

答:包保干部按市、县、乡、村分为四层。分级是指按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结合本地实际,将全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划分为A、B、C、D四级。

4.层级如何对应?

答:市领导干部包保A级主体,县(区)领导干部包保B级主体,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包保C级主体,村(组、社区)干部包保D级主体。必须保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有对应的包保干部,通过抓住地方党委政府和食品企业的“关键少数”,推动形成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机制,确保出了问题后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要确保各层级包保主体与包保干部数量相匹配,防止各层级包保任务畸轻畸重,保证所有包保主体都有包保干部,每名干部的包保任务都能合理承担。原则上每名干部包保主体数量不超过10家。

5.什么是任务清单制,各级包保干部有哪些具体任务?

答:指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抓好常态化防控、强化应急处置、加强宣传和培训”的任务清单制度。

6.包保干部督导工作有什么要求?

答:各级包保干部要照单履职、挂图作战,每季度对包保主体至少开展1次督导,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相应增加频次。当包保主体的风险等级升高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包保干部要靠前办公、现场督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确定为高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等生产企业),学校、幼儿园食堂等餐饮单位,必须开展现场督导。

在包保主体多的地方,对于低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线上线下相结合,采取集中汇报、电话询问、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开展督导;在包保主体相对集中的地方(如:食品工业园、餐饮街、多个食堂的学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等),可实行分片包保、集中督导。

7.督导工作纪律有哪些要求?

答:严格按照任务清单开展督导,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层层陪同;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收受企业财物,接受企业宴请。

8.实行督查清单制相关要求有哪些?

答: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督查清单制度,省、市、县、乡要相应建立督查组。各级督查组对各地包保干部落实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的情况,尤其是对是否履职尽责、是否完成任务进行督查。根据督查结果,对工作不得力、责任不落实的进行警示约谈、限期整改并视情通报。

9.建立责任与任务承诺书制度的要求是什么?

答:包保干部要同本级党委或政府(食药安委会)、村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明确包保主体,切实履职尽责,确保完成任务。承诺书要逐级报备。市、县、乡级食品安全办组织本级包保干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市、县、乡级党委班子成员同本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市、县、乡政府副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相应职务职级的领导干部同本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乡级食品安全办指导村级包保干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同乡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村两委委员同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

10.对包保责任与监管责任是如何区分和衔接的?

答:要强化包保责任与监管责任的衔接,不得以监管责任替代包保责任。如因工作调整、人事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包保干部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包保干部,并逐级上报备案。包保干部须每年向本级党委政府或村支部(村委会)和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履职情况。

市、县、乡级食药安办要协调做好包保干部与包保主体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以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衔接。

包保主体受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食药安办要及时向包保干部通报。包保干部督导发现问题的,督促包保主体及时纠正,并通过拍照、录制视频等方式留存证据,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通过信息系统通报本级食药安办。

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或获证满1年仍未生产经营的,不纳入本年度包保主体范围;复工复产的,在下一年度统一纳入包保主体范围。

1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1)抓住“三类人”(企业负责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食品安全总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食品安全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管好“三件事”(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月调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情况汇报)。(3)健全“三本账”(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1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配备哪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答:除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外,需配齐配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可以为专职或兼职人员。人员数量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多配。

1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工作制度和机制是什么?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制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14.企业自查是指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此处的自查是指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自行组织的定期检查评价。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但可以结合开展。

1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原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是什么关系?是否需要改变?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加大管控、排查和调度频次,但不能低于此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类似工作机制的,可以将原有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允许按日、周、月方式划分,也可以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应建立班次管控、双日排查、双周调度等类似制度,将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和定期调度的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风险隐患始终在可防可控范围。

1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制度?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后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17.《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企业是否需要按照统一的文件名称来执行?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文件名称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状况调整,但要确保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情况有记录、可核实。

18.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未能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随机考核,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19.对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情形有哪些?

答: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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